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长府发〔2006〕2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贴的,实行“明补”后,和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五、最低生活保障户中享受采暖费减免的,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长府发〔2005〕44号),由民政部门审核,给予减免。
六、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职工采暖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放,也可分期发放,但必须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发放到位,用热户均应在采暖期到来之前交齐采暖费。
八、职工采暖费实行新的补贴办法后,原来由单位自行供热的职工宿舍,也要向用热户收取采暖费,其供热点应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管理。
九、各供热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确保安全、均衡、稳定供热。发生晚供、停供或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退还用户采暖费。
十、本通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八日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10月0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8日(地方法规)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2021年平凉市人社局关于补发取暖费的通知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1根据《陕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调整冬季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8〕89号)文件精神,新的取暖费标准为:厅级3200元,处级2800元,在职人员及离休人员科级及以下2300元。职称系列比照办法不变,即: 1、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比照厅级。 2、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比照处级。 3、其余人员比照科级。供热采暖补贴差额将于近日发至个人工资账户,请注意查收。
-
-
关于2020年高龄老人补贴政策的通知江苏在线咨询 2021-07-082020年高龄补贴领取政策是国家给予年满80岁的高龄老人的生活补贴,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都可以依法领取到此补贴。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8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50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