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婚登记行为,就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应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效果上看,结婚登记行为是一种能直接导致婚姻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颁发结婚证,则赋予了结婚当事人婚姻权利,如财产共有权、被扶养权、继承权等;同时也以婚姻当事人婚姻义务,如忠诚的义务、扶养的义务等等。
所以,结婚登记行为是一种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属于现行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结婚登记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结婚登记能否委托代理
结婚登记,不能请人代理,必须由申请结婚的双方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县以上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其他任何人不能代为行使这种民事权利。
代理,是一种民事活动,是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由被代理人对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负责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只适用限于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以下四种活动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一)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由其亲自表示,如遗嘱结婚登记;
(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
(三)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四)违法行为。
结婚登记,是一种意思表示十分严格的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它涉及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行使。
如果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确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可在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时间、地点,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登记。
双方当事人亲自进行登记,还可以避免包办、强迫、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婚姻的发生。
《民法典》中规定的,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主要是两种,即近亲结婚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但是实践中重婚也是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之一,这点是大家容易忽略的。而办理结婚手续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需要亲自表示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因此结婚登记不能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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