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经适房房号起纠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9:52:25 215 人看过

从他人手中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按照当初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却由于对方原因致房子无法交付,于是将房屋中介机构和卖方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房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武先生诉称,自己与游先生于2006年6月24日签署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房屋的房号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支付了房号费用两万元。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游先生继续履行预售房出售合同,交付原告武先生位于昌平区的房屋。

被告游先生辩称,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出售合同,名字虽然是预售,实际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起诉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所以肯定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排队权。购买经济适用房是要有资质的,原告仅仅是有资格,再去排队配选才能买卖。原告现在仅仅是排队权。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保障性住房,是禁止买卖的。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有严格的程序,而现在买卖双方都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原告、被告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也禁止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没有领取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是禁止买卖的。房屋不能买卖,双方在签订时应该知道该行为不太合法,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而且三方的责任是相同的,不互付过失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辩称,被告希望律师把这个事情跟原告说清楚。在签订合同时,是原告想买经济适用房,但是由于国家规定不让买卖经济适用房。游先生说这个事情不合法,是否可以把房子退掉,把钱给原告。被告也跟原告说过,但是原告不同意。因为合同违法,现在原告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被告无法履行。

法院查明,2006年6月24日,原告武先生(乙方)与被告游先生(甲方)、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丙方)签订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甲方因位于王家园胡同房屋被拆迁经与乙丙方协商,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的订房号转让给乙方。合同约定,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部分购房号费两万元(购房号费共六万元)。乙方向丙方支付服务费总房款的百分之二点五八千元(根据实际购房款,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合同签订后,原告武先生向被告游先生支付了2万元购房号费,向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后被告游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并将原告支付的2万元购房号费交给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原告拒绝接收该笔款项。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7日 11: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无效相关文章
  • 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120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4-04-20
    430人看过
  • 通过中介违规买卖经适房购房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房违规私自买卖,办公证、过户、入住阶段都可能遇到麻烦,而房屋中介违规牵线搭桥也不能以风险提示免责。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因明知是经济适用房仍买卖,买卖双方和房屋中介均有过错,一审判决居间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款物予以返还。2011年9月,市民李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红桥区的二手房,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45万余元。合同中写明: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最终产权面积以房管局下房本为准,不影响其成交价格。合同签订后,李某向王某支付定金1万元,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7000余元。后来,三方一同前往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时,因违法法律政策规定而遭到拒绝。经协商未果,李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定金及中介费。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卖房是由中介全权代理的,被告不知道该房屋不能买卖。现在房屋不能买卖与被
    2023-06-04
    89人看过
  • 打回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法院受理原则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一、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一、经济适用房购买注意事项如下:1、一房多卖的问题;2、长期无法过户的问题;3、房款是否能被执行回来的问题;4、投资利益上的问题。二、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后果如下:1、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2、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
    2023-04-06
    392人看过
  • 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一、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法院如何处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主要是享有经济适用房认购资格者与没有经济适用房认购资格之间签订了转购协议而引起。购买者以出卖者名义先期支付协议定金,并且各期房款也是购买者以出卖者的名义交纳,后由于房价上涨,出卖者拒不履行转购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愿意返还定金及购买者所交纳的房款。而购买者由于与出卖者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购房的最佳时机。购买者不同意出卖者“撕毁”转购协议,遂发生了经济适用房纠纷。简单的说就是出卖者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导致购买的失去购房时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决房屋转购协议无效的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在限制期内达成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侵犯了国家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同时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双方
    2024-01-24
    322人看过
  • 私下交易经适房起纠纷,法院判决签订协议无效
    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沈某、徐某与被告马某、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因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此前,该院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据了解,涉案经济适用房的实际购买者为原告夫妇,名义购买者为被告夫妇。原告沈启华为杭州电力广告有限公司职工,马玉根为杭州市电力局退休职工,两人原是同事。原告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被告具有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经申报,认购了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但无资金购买。2006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该经济适用房达成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购房款519743.95元由原告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再借给被告31000元。被告取得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及相关房屋产权证件等均应及时交付原告,由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由原告无偿使用,按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时被告应及时无条件的将产权过户给原告,费用由原告
    2023-06-10
    439人看过
  • 合同无效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办
    一、合同无效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办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如下: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2.赔偿损失。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和登记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2023-10-30
    79人看过
  • 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
    法律综合知识
    原告:陆希泰,男,47岁,住北京市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原告:陆希淳,男,39岁,住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原告:陆希铭,女,49岁,住西城区展览路24号。原告:陆希冰,女,43岁,住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原告:陆希洪,女,52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公司宿舍。原告:陆先烈,男,83岁,住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系上列原告之父,于1990年6月4日病逝。被告:陈冬亮,男,30岁,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西坡商场32号。被告:陈五喜,男,34岁,住门头沟区城子西坡商场32号。被告:冯桂珍,女,67岁,住门头沟区城子西坡商场32号,系上列被告之母。
    2023-06-10
    283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纠纷适合消法吗
    一、商品房买卖纠纷适合消法吗商品住宅适用消法规定,如产生争议,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双方均符合消费者认定条件。购买者和出售者应依照购房协议履行各自职责,若一方未能依约执行,令另一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商品房补充合同有纠纷吗在购置商品房时,开发商通常按照《示范文本》与买受方订立商品房购买合同;此外,还会要求买方签署一份补充协议,除了其他常规信息外,该补充协议也包括由开发商专职律师预先拟稿且内容琐碎复杂的部分,其中包括诸如交房期限、无法抗拒风险的解读、共同使用空间划分以及相关基础建设及公用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等诸多条款,甚至
    2024-04-11
    345人看过
  • 北京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认定经济适用房不得擅
    北京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认定经济适用房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李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交给某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后因租金和房屋装修问题,与中介公司发生矛盾。2009年2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作出租,双方所签代理出租合同无效。2007年11月,李先生将自己位于丰台区某处的经济适用住房委托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使用,租期三年。李先生诉称,中介公司擅自将两居室隔成四居室,分租给四户,且收取的租金也高于给自己的租金,从中挣取差价。为此,李先生起诉要求解除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8250元,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腾空后返还自己。中介公司辩称,房屋装修是经李先生同意的,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清单中所列的物品如数返还李先生。由于李先生交付的房屋是毛坯房,室内没有任何基础设施,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支付各项费用2万元。此外,李先
    2023-06-10
    395人看过
  • 无产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处理涉及无产权争议的房屋买卖事务时,我们往往会发现这类合同依然具备有效性。在缔结此类合同之前,买卖各方均应审慎查验该房屋是否具备明晰无误的产权,即确定其是否存在任何形式上或法律性质上的争议。若能保证以上条件均满足,且买卖各方经慎重考虑、充分协商后,所达成之协议并未违反法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公共道德观念,则可以认为该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4-05-04
    207人看过
  • 经适房主自揭违法交易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房主孙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取得所有权证书未满五房主孙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又以取得所有权证书未满五年,违反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为由,将买房人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今天上午,该案在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开庭审理。孙某诉称,他与魏女士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他出售其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房屋一套给魏女士。在签订合同后,孙某表示,他于2005年12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至双方交易时未满5年。根据经适房未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之政策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今天上午,房主孙某委托两名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他本人并未到庭,至于孙某反悔售房是否与房价相关,两名代理人皆表示不方便予以回复。目前尚在回龙观地区租房的魏女士亲自来到法庭,对于买房不成反成被告,魏女士显得很恼火。她答辩表示,当初签订
    2023-06-10
    439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能毁约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能毁约,但是单方面毁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则不需要进行赔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确定,也可以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房屋买卖合同能毁约吗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毁约,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但同时也保护有序的交易秩序以及守约方的权益,违约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签订双方达成合意的解约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可以通过法律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方式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
    2023-07-07
    364人看过
  • 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在二手房买卖中,当双方签署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后,卖方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0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向买方交付了房屋,买方也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两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
    2023-06-10
    483人看过
  • 房屋买卖纠纷逐年递增怎样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城市房地产需求增加的同时,房屋买卖纠纷也逐年递增。在崇文区法院近期审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占了很大部分。房子卖贱了称无权处分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案例:包某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后,他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包某购买一套一居室回迁房。包某委托某房屋中介机构,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该回迁房仍处于建设施工阶段,包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后来,在钱某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包某以自己卖房当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无权处分行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时,房价已上涨了不少。分析:“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的权利标的(如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如果事后经权利人追认,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事后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处分行为自始无效。就本案而言,包某虽然当时还未取得该回迁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有《危旧房
    2023-08-12
    97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合同无效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纠纷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我先给你说讲一下: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新增加,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6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
    • 房屋买卖纠纷适用于合同法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5
      适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房屋买卖合同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编为合同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
    •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是如何回事啊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8
      根据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以交纳契税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
    • 私有房屋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27
      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买卖双方都是同一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因为: 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2、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3、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