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曹玉川系北京市密云县大华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法律工作者(主任)。大华所是曹玉川于1996年4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而创办的密云县第一家民办法律事务所。1999年4月9日,曹玉川将法律工作者执照交予密云县司法局,参加一年一度的年检注册工作。5月底,局办其他法律事务所人员的执照早已发还,而曹玉川的却杳无音信。曹玉川去追问时,密云县司法局仍推说“市局还没有回来呢”。6月2日,曹玉川专程去北京市司法局询问,才知晓自己的执照提交年检后杳无音信的原因——1998年底,密云县司法局要求大华所上缴收据存根,曹玉川坚持按财政部门有关“发票存根出具单位保存5年”的文件规定办事,拒绝司法局非法收取管理费。1999年6月3日,曹玉川以不服密云县司法局吊销其法律工作者执照为由,向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0日,密云县法院以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决定权在市局为由,驳回了起诉。9月17日,曹玉川又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理由是被告对其实施了变相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12月15日,西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原告曹玉川虽认为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对其实施了吊销工作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但却未能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现因原告曹玉川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故原告以不服行政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3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西行初字第46号]1999年12月27日,曹玉川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吊销其法律工作者执照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吊销其法律工作者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并赔偿其被迫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而被上诉人同意原判。一中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应有基本的法律事实。上诉人曹玉川认为北京市司法局未给予其法律工作者执照进行年检注册,是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显然有违基本事实,且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其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该行为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据此以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26号]「评析」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不仅是学术界公认的原则,而且是现行法上的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决不应该反过来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3项规定的“有……事实根据”,只是列举了起诉条件,并且,这里所要求的是一种形式要件。因此,本案一审法院根据该规定作出驳回判决是没有道理的。当然,若法院经过案件的审理,确认原告的起诉果真缺乏事实根据的话,亦可以根据该规定作出驳回判决。但是,本案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本案中,被告对其“不予注册并收回《法律服务执照》”的事实并无异议,并主张“司法机关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执照不予注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既然如此,争议的焦点不是“事实根据”问题,而应该是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像本案两级法院判决那样,以曹玉川“未能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作出“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进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必须强调的是,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决不是相反。
-
依法行政对政府的重要性
458人看过
-
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来审理?
369人看过
-
审理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424人看过
-
政府依法行政:法律是否约束政府?
83人看过
-
政府应依法主导“环保拆迁”
300人看过
-
法院判政府强拆违法后应怎么办
407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
政府应当依据什么依据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30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并配套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结合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在主干道设置港湾式站台。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当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的覆盖范围,确保公共汽车和电车的优先通行,提高城市公
-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如何处理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场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
-
政府依法征用应同意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政府依法征用应同意。国家征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
-
人民法院对什么审查行政案件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合法审查?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5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适当性。具体含义是:(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审查
-
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行政法规来设定,应如何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