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影手术体内遗留断裂导丝,医院怎么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4:30:40 61 人看过

审判决医院担全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诊疗规范术后不应在患者体内留有任何异物,,而西苑医院在为许先生实施手术后却未将导丝取出,且无法就未取出原因给予合理解释。而现在,断裂的导丝已滞留许先生体内重要组织器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自身疾病治疗,还导致其未来存在不确定风险。法院据此认定西苑医院对许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100%的侵权责任。并判决院方赔偿许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04978元。

判决作出后,院方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决。

【事件经过】

76岁的许先生诉称,他因突发昏厥到西苑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造影检查,但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经检查发现,原本应当造影后取出的导丝没有取出,留在体内发生断裂。许先生认为,医院的失误给其精神上和身体上造成极大伤害,现在其生活无法自理,也给家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许先生认为,院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起诉要求院方支付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面对起诉,医院方面辩称,院方对许先生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且不存在过错。导丝之所以在患者体内断裂,是由于患者家属不愿承担手术风险,要求选择保守治疗所致,因此不同意许先生的赔偿要求。

医院辩解缺乏证据

法院审理后查明,许先生因头晕反复发作一年,于2007年9月26日在西苑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大动脉、颈动脉、椎动脉、锁骨下动脉造影”。手术结束时,院方未将术中所使的泥鳅导丝从许先生体内取出。

庭审中,西苑医院认可根据诊疗规范,手术完成后体内不应有任何异物。此外,虽然医院辩称未取出导丝的原因是“患者家属不愿承担手术风险要求选择保守治疗”,但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断裂导丝体内游走

许先生出院后,体内导丝断裂,导致金属异物存在于体内多处。2009年11月,许先生因咳痰、痰中带血1个多月,在北京安贞医院住院治疗。CT检查显示,其体内“主动脉官腔、左心室、心尖内金属异物”。

2010年5月,许先生因头晕恶心呕吐8小时,再次在西苑医院住院治疗,胸片检查显示“心影及胸腹主动脉及右肺门区多发高密度线性异物”。

2012年12月,许先生因腿疼病6年、双下肢无力两年,到309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其体内残留有导丝,无法进行MRI检查,只能出院。随后许先生又因摔倒后下肢无力不能行走20余天,在博爱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头部CT检查,发现颅内有金属异物。

2014年1月,许先生又到三博脑科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发现腹内主动脉及双肺有异物。诉讼中,经过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认定许先生已构成八级伤残,且导丝断裂与许先生的身体情况存在因果关系。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

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存在了医疗契约,医院的医疗行为会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医疗义务而构成违约,也会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为此,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院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既可以违约而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侵权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选择其一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审判实践中,鉴于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于侵权责任较为有利于患者。

当然,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或其他情况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

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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