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配合出调查令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9:40:40 91 人看过

法院不配合出调查令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起诉该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遗嘱、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受理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宁波海曙法院推行律师调查令破解执行难

10月9日上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以“推行律师调查令,共同破解执行难”为主题的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法院执行局邀请了40余名律师进行座谈,一起探讨律师调查令的具体实施方案。这是海曙法院在多方调研后,迈出的决定性一步。

什么是“律师调查令”

海曙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说,所谓“律师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案件的相关调查,可以说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

关于律师调查令,其它法院在民事诉讼阶段也有过类似的尝试,但存在一个是否公正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有的当事人请得起律师,有的当事人请不起律师,那么有律师的一方若申请来调查令,势必会对原本平等的民事主体产生一定影响。但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则没有这个顾虑,因为申请执行人一方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涉及到如何根据线索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手段和方式问题。而律师调查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受到种种限制,通过律师调查令,相当于司法权的延伸,保障了律师调查权。

律师:偶有质疑,但大部分都叫好

座谈会上,到会的律师对调查令的格式、条款提出了修正意见。有部分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顾虑。

“从法理上说,律师调查令是否站得住脚还是个问题。”一位律师提出这个担忧,“因为无论是《民诉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没有明确赋予法院将司法权委托给律师的权利。”

另外一位律师提出,如果对方,尤其是一些强势部门拒不提供配合,那么调查令也仅仅是一纸空文,缺乏实际意义。个别律师也担忧由此会引发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等。

当然绝大多数律师为这项制度的推行纷纷叫好。有律师发言打消了同行的顾虑:“调查令对我们来说如一把‘尚方宝剑’,用得好,事半功倍;用不好,其实也不是调查令本身的问题,更多的牵涉到现阶段我们面临的司法现状。以前没有这样的调查令时,我们抱怨,现在法院做了这样的调查令,赋予我们更多的权利,大家其实无需过多考虑细枝末节。和法院做好配合,最大程度地挖掘线索,保护当事人权利,这才是我们律师的落脚点。”

法院:调查和律师调查相结合,提高执行效率

海曙法院执行局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关于法理上的质疑也给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根据律师的建议对律师调查令的格式作出适当调整后,海曙法院正式开始启用这项调查令制度。这也意味着在最近几天,会有律师在海曙法院拿到第一张代表着司法权的调查令,行使他的职责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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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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