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企业:权益和责任的考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47:38 252 人看过

和谐企业的根基

所谓“和谐企业”,简言之就是要上下同心。古人云:“上下不和,虽安必危”。因此和谐企业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物力与财力,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状态的综合发展的和谐。企业和谐的最关键标志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包括企业领导层和员工之间的和谐,而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企业的根基。省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杨廷成如是说。

据了解,我省自2002年以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共同组织创建的全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在全省企业界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几年来,我省已建立各级三方协调机制39个,各州(地、市)都已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31个县(区)建立了三方机制,成为加强劳动关系沟通、协调和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

同时我省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夯实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到2008年,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7%。建筑、商业、制造、采掘和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了新的突破。另外,还大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目前,全省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1314家,覆盖职工19.9万人,区域性集体合同268份,覆盖职工2.5万人,行业性集体合同84份,覆盖职工1.3万人。对涉及企业劳动关系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工会和企业行政双方协商解决,建立健全协商机制;青海盐湖集团在续签集体合同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及时修改和调整合同内容,建立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信息调查统计制度,增强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目前,全省2496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厂务(校务、院务)公开制度,职代会标准化建设活动广泛开展,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惩防体系建设。

2008年,经过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共同努力,我省出台了第一部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今年5月,又出台了《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力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和谐企业创建成效显著

我省企业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开展始于2006年,从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到各企业,共同携手积极推进。各地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设取得突破,企业劳动个人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酝酿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和劳动用工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下降。

几年来,我省青海油田公司、青海桥头铝电有限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获得“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54家企业被命名为“青海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由180名来自劳动保障、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等三方单位人员共同组建的青海省协调劳动关系工资指导员队伍成立,在全省各地开展企业劳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工作。

同时,我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和整治非法用工等专项行动。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产生冲击和影响后,我省出台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和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稳定就业局势,推动企业加快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协商劳动关系机制三方与企业、职工就企业生产经营、职工社会保障等进行平等协商,积极实施“共同约定行动”,做到了企业不裁员、不减薪、不欠薪、不停工,保证了企业正常运转。西部矿业集团提出不轻言减产、不轻言停产、不轻言减薪、不轻言减人等“四个不轻言”,企业不但没有一个职工下岗,还吸收安置了破产企业职工5000余人,得到了广大职工的一致称赞。

我省还坚持不断强化和谐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利益共生、双赢互利”的和谐理念,全面关爱职工,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内聚人气、外树形象,有效地提高了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增强了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主人翁意识和创造活力。

建设和谐企业三大难点

虽然我省在和谐企业创建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据省政协对我省企业劳动关系等有关方面的调研显示,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三方机制认识不够到位,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尚不完备。我省还有15个县没有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一些地区虽建立了三方协调机构,但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工作未能正常运转,对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缺少及时沟通,无法形成合力。

而我省在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中还存在三大难点:

一是劳动合同行为不规范,职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在我省,个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2%,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比较突出,少数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尤其是个体和私营企业不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较为突出。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推行力度不大,覆盖面不广,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量薄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滞后,编制紧缺,工作人员少,办公经费匮乏,部分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形同虚设,严重制约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扩面和工资拖欠监察等方面缺乏有效手段,难以及时解决劳动关系失衡的重点难点问题,执法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大多是临时性的,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全省目前只有10名专职仲裁员,队伍不稳定,工作压力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尚未形成方便、快速、高效的绿色通道。

三是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滞后,职工权利难以落实。一些企业改制后民主管理工作出现了滑坡现象,有的企业长期没有组建工会组织,以股东会代替职代会,侵犯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能按规定及时召开,职代会作用不能正常发挥。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等群团组织组建率低,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无从谈起,诉求渠道不畅,民主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和谐企业的路径选择

省政协调研组在进行大量企业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要加大立法参与力度,强化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整体合力;全力解决职工群众的利益问题,确保民生水平不断提升。

另外要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强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构建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要通过劳动用工年检、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群众突发事件处理等手段,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要着力建立健全县(区)、企业、社区、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让劳动关系进基层,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建立实体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

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旦木珍指出,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切实抓好非公企业和出租车等行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和发挥作用工作。对那些没有组建工会组织、以股东会代替职代会的企业,应采取切实措施,依法按章建立和发展群众组织,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让工会成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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