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0:42:10 118 人看过

一、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来确认其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不予追认的,则无效。但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如下:

1.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通过自己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可以从事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能力不受限制;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而无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2.意思表示真实。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具备完全有效的效力。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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