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04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04)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龚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润A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A公司)于2001年4、5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某某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某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10月10日,润A公司自主研制的润A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统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11月5日,润A公司委托首山雄开发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
2002年4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金龙电脑喷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某某后,即提议被告人徐某某携带润A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某某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30万或者公司20%的股份。
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A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说服被告人龚某及该公司电子开发部工程师马少华一起前往沈阳为李某某的公司生产喷绘机。同年5月10日晚下班后,被告人徐某某指使龚某在润A公司拷贝了软件工程师赵某、机械工程师颜某某电脑上的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5月12日,龚某将拷贝好的硬盘交给徐某某。次日,被告人徐某某、龚某及马少华三人未办理辞职手续即乘飞机前往被告人李某某正在筹备的沈阳市辽宁柯宝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柯宝公司),由徐某某将内含润A公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李某某。之后,被告人龚某及马少华开始在柯宝公司工作。同年8月,柯宝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数码彩色喷绘机。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润A公司、柯宝公司两家公司产品涉及光盘所载的软件技术内容相同,具体为核心算法参数文件完全一样;控制打印头板动态连接库相似,而来源完全一样;核心技术的源代码相似,且来源于相同的初始源代码。润A公司在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登记的喷绘机系统软件和首山雄两者源代码同源;润A公司和柯宝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首山雄和柯宝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说明彩神源代码是润A公司的技术秘密,柯宝公司生产赛特5200数码彩色喷绘机使用了彩神源代码。另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彩神数码喷绘机生产专有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为人民币630万元,FLORA-3204彩色数码喷绘机技术许可使用费的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单机利润为人民币26万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润A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码喷绘机彩神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润A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与公司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因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三被告人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活动,给润A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5条之规定,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龚某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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