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0:12:49 441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有哪些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是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的分类

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9: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建设用地征地原则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原则;一、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吗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
    2023-03-01
    266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设立质权的规则
    1、适用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无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也能很好地起到证据的作用;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5条并未规定办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的机构,但这并不代表民法典对原有登记机构的否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第4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依此,在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制尚未建立之前,征信中心仍应继续负有办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的职责,只是这一规定为下一步统一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预留了空间而已。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
    2023-08-18
    395人看过
  •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包括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包括: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4、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5、民主立法原则。建设法规的含义如下: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法律依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2023-08-12
    78人看过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吗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要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土地分层次利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适应土地利用由平面趋向立体化发展的趋势,增加土地分层利用的效用,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地上权中规定空间利用的问题,有的国家和地区单行法中也涉及空间利用权的内容,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上下空间的
    2023-08-18
    438人看过
  • 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多少年,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多少年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年没有作出规定。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
    2023-04-19
    478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范本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2023-06-15
    417人看过
  • 民法典对设立后的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中对设立后的抵押权的规定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权呢?以下这些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权:(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023-08-01
    201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
    不可以。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1、什么是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谓质押,其具有这样两个特征:一、权利人控制了质押物;二、权利人不能在控制质押物的同时就对质押物行使权利,该权利只有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才能行使。2、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1)从理论上讲,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①土地处分收益权不能质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是在权利人丧失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才能取得的收益,只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权才有权获得该部分收益。这是因为在没有确定的继受者,无法以合同的形式约束继受者的情况下,继受者只会根据交易的原始形式,把对价给付处分权人。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权对贷款人来说属于不可控制的权利,此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物的特征。②土地经营使用收益权不能质
    2023-04-17
    393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的建筑物归谁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把握本条规定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强制拆除的,更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在本条的调整范围内。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023-02-13
    247人看过
  • 建设土地使用证换证有哪些规定?
    一、建设土地使用证换证的规定土地使用证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更换的,需要更换的情况是土地转让或者国家对相应的证件进行更新换代,所以土地使用证的更换时间需要看国家政策和土地什么时候转让。(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
    2023-04-06
    131人看过
  •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申请程序如下:1.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
    2023-06-10
    209人看过
  • 民法典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权利质权
    一、民法典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权利质权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质权的是财产权利,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可质押的财产权利,所以只能抵押,但不能设立质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023-04-13
    457人看过
  • 民法典质权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
    2023-08-13
    274人看过
  • 通过招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的同内容有什么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含哪些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含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土地界址、面积等;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4、土地用途、规划条件;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7、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的内容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般合同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2023-02-24
    24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更多>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 民法典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19
      以下风险有需要明确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属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同性质的土地对于可否设立担保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2、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上述主体才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3、是否办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如承包经营的抵押担保是否经过了
    • 民法典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8
      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集体建设用地设有哪些使用权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19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程序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0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