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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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使用钢笔或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不接收打印填报表及修改表格格式后的申报表)。2、提交纸质文档,不接收电子文档。
申请人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第四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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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一份
消防部门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3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气象局](内部装修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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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气象局](内部装修工程除外)(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一份
防雷检测站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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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建设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喷头、火灾探测器、灭火器等消防产品应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单独制作成卷(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提供CCC认证证书、CCC认证标志、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在每页资料上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确认)。
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或部门、产品生产部门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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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一份)
住建部门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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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制作与报告版式一致的竣工验收报告。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和该建筑每一层的平面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3、隐蔽工程记录(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提供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7
提交书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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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申请书(打印)上需申请人签字按手印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份)
申请人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8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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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即检测报告,必须先向贵州省消防质检站申请进行消防设施、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电气防火技术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出具消防检测合格的报告后方可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一份)。不接收采取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小、分段、分层等减小工程建筑面积的方式,以达到该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范围后进行检测,出具多次、多本检测报告
对消防产品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或部门、产品生产部门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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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工商部门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专家评审、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现...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洋
<!--
-->
3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洋
<!--
-->
当场受理
1、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2、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进行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专家评审、现场勘验)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小军
10个工作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消防支队防火处承办人对相关消防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到现场进行检查。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小军
5个工作日
1、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2、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验收进行实地验收。
1、验收通过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验收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进入处罚程序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小军
5个工作日
按要求逐级审批。
形成集体讨论意见,决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洋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洋
-->
1个工作日
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铜仁市消防支队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消防支队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黔公消〔2013〕104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九条市、州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市场;(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四)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变更的建设工程;(五)分期建设且前期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后期建设工程;(六)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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