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02 23:53:50 293 人看过

一、实际上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1、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

2、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

3、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

4、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

5、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6、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患者的义务有哪些?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

2、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

3、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

4、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

5、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6、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患者的扩大损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三、哪些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患者出现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n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n(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n(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n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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