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注会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们的国家经济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强国,而公司企业也在近几十年来飞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公司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非常严格,保障公司企业的正常发展稳定发展,那注会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述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团体按照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合性和资合性两类。人合性团体以成员的个人信用作为团体的信用基础,在人合性的团体中,团体的信用不取决于其总资本的多少,而在于组成该团体的成员的信用如何;不仅团体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员个人的信用,而且在内部,成员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一般多为至友亲朋。因此,人合性团体成员之间的人身信任和彼此依赖性非常的强,也是人合性团体存续经营的条件。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性团体。资合性团体的信用基础则是该团体的资本额而非成员个人的信用,团体的资本或实有资产越雄厚,团体对外信用就越高,反之则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团体。人合兼资合团体就是指团体的信用兼具股东和资本两种信用。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公司都属于人合兼资合团体。
二、产生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在于股东的出资额,所以其基本性质属于资合性。但是从它的产生和特性上看,又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首先从其产生过程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立法者之桌上创作物”,是立法机构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为作为封闭性资合公司的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一种独特的公司形式。这些中小企业一般人数不多,是由彼此之间比较亲密信任的亲戚或朋友组成,股东之间的人身依赖性非常的强,股东之间具有深厚的人合性;基础。正如拉伦茨所论述的那样:“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由为数不多的股东组成,股东间有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在这方面,至少从其典型形式上看,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公司更接近于无限公司……在这里,个别股东的责任虽不及无限公司的股东那样大,但比股份公司可的要大得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东间的相互关系上,须履行合伙法上的诚实义务……”[1]其次,从其内部的权利义务分配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依据纯粹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而是做出了一定的变通,即以出资比例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依据,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除依据资本因素(出资比例)外,同时依据人(股东)的因素,股东的契约自治享有很大的空间,在某些方面可以超越资本多数决原则。再次,从第三人的交易风险保障来看,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远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脆弱,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的稳定性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差甚远。股东的有限责任常因股东人格否认而被否定。因此,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是融合了资合公司的基本结构与人合公司某些性质的特殊企业形态。但是,相比较于资合特征而言,人合性的特点似乎更加突出而重要。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毋宁说,有限责任公司仅在法律层面上具有资合公司的某些特征,如公司具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而在实质层面上公司股东间紧密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及内部协商机制对于公司的设立、发展乃至于存亡命运具有更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不难看出,与表面上的法律层面的资合性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层面上的人合性色彩显得更为突出,也更为重要。”[2]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人合性,当股东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违背其最基本的义务,以至于影响到公司的生存时,公司法上传统的两条路:要求该股东承担财产责任与“用脚投票”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对股东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要求获得全体股东简单多数即过半数同意,这常常给股东转让股权造成很大的困难。而即便中小股东能够将股权对外转让,公司外部的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在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如公司资本未实缴,加入公司后他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等,也不会开出使出让方满意的股权转让价格,出让方最终得到的实际回报必然低于其所持股权的合理市场价格。而且这些股东的退出.等于把公司的无形价值和有形价值都留在了那些有过错的股东手中,这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往往对公司的存在发展极为重要.故单纯地要求其履行财产上的责任不足以解决其不履行义务的问题。以本条所调整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为例,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他承担两种责任,一是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要求他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二是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第一,上述责任都是财产责任,以财产责任作为解决措施的前提是责任人有履行能力。如果不履行出资的股东没有出资能力,那么若公司无法剥夺他的股东资格.则会使公司长期处于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不符的状态,损害资本充足原则,并且不但会间接损害公司利益还会使其他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对其他股东极不公平。第二,即使股东有履行能力,因为股东资格的依据在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不是在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所以,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营利状况良好的时候,选择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完全的股权,而在公司运营出现危机的情况下,选择继续逃避出资义务。这样,股东规避了风险又享有的权利.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单纯要求股东承担财产上的责任,又不足以解决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
股东除名权的目的,即在于以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
我国对公司企业的管理非常具体,主要依据的法律就是公司法,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从而来保障公司企业的发展不会出现巨大的波动,或者因为一个人的过失而造成巨大的公司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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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而设立的公司。在人合公司中,股东之间需要相互了解和信任,公司的资本和财产也归属于股东个人,因此公司的运营和财产独立性相对较弱,需要股东之间的共同维护和信任。 人合公司通常适用于小型企业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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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含义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26一、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含义是什么 何谓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定义。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表决权,又称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会议议案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在这一定义下,表决权实与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质询权等并列,仅指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属狭义的范畴。我国台湾地区的很多学者也持相同的意见。 与此相对的一种观点认为,表决权是“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就会议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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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意思是什么公司法股东会提案含义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4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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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提案权含义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261,从词义上说,“提案权”的“案”字的含义应该是“议案”的意思。 2,从类比上说,股东的提案权和人大代表的提案权很相似。人大代表的提案权也要求有一定的人数限制的或者是一个代表团,这与每个人大代表的建议权不一样。股东一般的建议权只是股东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合理干预的权利,不能提升到提案权的高度。 3,“建议”是一种表达自由的体现,根本没有提案的意思 4,我们传统的观念是重实体,轻程序,我们普遍认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