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3 19:21:29 450 人看过

一、淮安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技术鉴定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县域范围内的技术鉴定,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辖市内跨县域的技术鉴定,由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跨省辖市发生的技术鉴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技术鉴定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鉴定的日常工作。省农委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农业局。

二、淮安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范围

1、除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外,在技术鉴定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列入受理范围:

(一)田间出苗严重异常;

(二)农作物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

(三)不能正常开花、抽穗、结实(结果);

(四)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

(五)其他具有群发性的异常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鉴定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一)针对所反映的问题,申请人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时,被鉴定的作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已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反映问题起因;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或室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

(四)该纠纷涉及的农资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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