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与一般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11:08 109 人看过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1、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3、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的物的换价权;

5、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

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1、基本属性不同。

担保物权作为以利用标的物所保有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是具有价值权性质的权利。

用益物权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实体权。

2、内容不同。

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就该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

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3、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

4、独立程度不同。

担保物权属于未独立的他物权,具有从属性的特征。

用益物权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物权。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在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获得了实际的价值。

权利人一经取得用益物权,其权利即时实现,即可对该物加以使用、收益。

五、担保物权的类型

1、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2、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

4、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1、条件: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1)反担保的概念: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反担保的形式: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1、一般效力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担保财产的代位权: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给予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3、债务转让中担保担保物权的效力。

4、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的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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