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土地经营权不分割,如何计算土地补偿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1:36 205 人看过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分割,但巧合的是,这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因此,国家赔偿了一笔赔偿费。赔偿费该如何分配?案件事实: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分割的,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原告朱某于1965年与第三人杨某结婚,婚后生下4个儿子,两名女子系泾县泾川镇城东社区居委会一江村组农民。上世纪80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朱某一家8口承包了4块耕地,占3.7亩。1987年10月,原告与杨某离婚,但未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后,长子和女儿与父亲杨某同居,其余子女与母亲朱某同居。由于与朱某同住的子女较多,4块耕地中有3块归朱某所有,但他们仍以杨某为户主承担相关权利义务。2003年11月,三块耕地中,有两块(2.74亩)被依法征用。扣除相关费用后,土地补偿款应为4.2万元。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朱某在本案中与一些第三方发生纠纷,村民小组多次未能解决。因此,补偿费无法支付,只能由村民小组存入银行。朱某于2004年2月以其村民小组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4.2万元。案件受理后,朱某的前夫杨某和6名子女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1987年朱某、杨某离婚时,承包地经营权未分割,故原土地承包合同仍合法有效,应由原告朱某、杨某及6个子女共同承包。此次征用的2.74亩土地的补偿款也应归上述8人共同所有。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在赔偿金分配上存在争议,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赔偿金,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分析:为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国家通过政策和法律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除非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否则是不容易的。本案中,朱某与杨某虽已离婚,但集体经济组织并未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位。因此,朱某、杨某等8人共有的3.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没有改变。在3、7亩土地、2.74亩补偿款征收后也应归朱某、杨某等8人共同所有。因此,原告仅要求赔偿4.2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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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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