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会对原证据再质证吗?
1、二审一般不会对原来的证据再进行质证
(1)如果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原件核对并经质证过的,在二审庭审中可以不再提供原件。
(2)如果是属于一审后发现的新证据的,则在二审庭审中应该要提供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2、就证据交换终结(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才提交的证据,法院首先会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
若因客观原因造成,法院会同意再次组织质证;若非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法院也会再次组织质证,但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若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也会再次组织质证,只是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或罚款;若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法院就不会采纳该证据,也不会再组织质证。
二、哪些属于质证过的证据?
1、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2、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3、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与鉴定意见的质证吗?
1、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可以参与鉴定意见的质证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2、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再次组织进行质证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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