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4:15:34 326 人看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原则是“房地一致”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复数的所有权人专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共享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形式,还表现在复数的所有权人共享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场合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业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许建筑物被分割成区分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宗地不得分割,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只能共有整个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换言之,在一幢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存在数物数(所有)权,而在其宗地之上,仅有一物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欲出让房屋,则根据房地一致原则,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一、没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怎么办

不交物业费被起诉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如果业主确实未交物业费的,判决业主缴纳,拒绝履行的,物业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业主不得无故拖欠物业费。理由如下:

(一)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这一法律关系中,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是提供物业服务,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的义务是交纳物业服务费,权利是享受物业服务。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业主可拖欠物业费的情形,否则业主不得拖欠物业费。如果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不但可追讨物业费,还可按合同收取滞纳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民法典》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决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但包含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包含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273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而物业管理恰恰是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对这部分的管理和服务需要业主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因此,业主不得不履行这一义务,即使其放弃自己的权利。《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也源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即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是,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是对共有部分而非业主户内的专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做到排除个别业主享受物业服务。业主欠费,就是搭便车行为,侵害了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整个小区的利益。可见,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是违法的、不合理的。

二、开发商不公开卖自有车位是否违法

开发商不公开卖车位是否违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车位分为专有和共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专有车位产权应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专有车位可以出售、出租或赠送。

在规划车位外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属于共有车位。业主共有的车位当然不能再出售、出租、赠送给业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6: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文章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
    2023-03-22
    462人看过
  • 什么是建筑区所有权
    一、什么是建筑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的构成因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高层建筑物因其所有人为多个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人数多,就会产生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每个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2023-05-06
    190人看过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在这一部分中,业主可以行使成员权!具体怎么行使,一起往下看就知道!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
    2023-06-08
    115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的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原则
    2023-07-23
    201人看过
  • 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
    一、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从权利份额讲,应当是按照专有部分所有权比例行使共有权份额,这类似于按份共有。但是该份额仅仅是份额而不可分割。在专有部分转让时份额随专有部分随之转让。从表决权行使方面可见,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通过成员权表决来行使,且部分内容需1/2以上,部分需2/3以上。至于你说的那个如何约定的问题,我的认识是这样的,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属性,若三人共同出资建造了一个房产,各出资10万元建造了有楼梯的底上三层楼房,以及上楼的楼梯,三家各占一层,这是典型的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其中各层专有空间三人可进行约定,并办理区分所有权属证明(如果可以办证的话),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按照特殊的共有来处理。这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典型方式。而如果三人出资,在一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底上三层,然后办理了一个权属证明,其中在权属登记证书上注明共有人,共有份额
    2023-05-06
    105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业主有管理权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业主有管理权,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认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共有部分登记的专门规定。在建筑物所有权证书上的共有部分登记只涉及到“公摊”。以住房为例,“房屋公摊”是指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面积一起构成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房产证书上得到列明,以证明是业主所有权的一部分。但是,公摊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它主要集中于建筑体内部与套内居住相关的外墻墻体、楼梯、公共过道等公用部分。而如今建筑物共有权争议热点涉及到的车库、绿化带、楼顶平台等部分则缺乏法律规定的登记规则与形式。权力状况与登记客体不匹配,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共有权无法得到保障。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
    2023-03-03
    444人看过
  • 一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谁来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一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谁来管一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下: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部分进行管理。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需要业主自己办理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一般不需要业主自己去办理,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当中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
    2023-04-30
    316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认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共有部分登记的专门规定。在建筑物所有权证书上的共有部分登记只涉及到“公摊”。以住房为例,“房屋公摊”是指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面积一起构成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房产证书上得到列明,以证明是业主所有权的一部分。但是,公摊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它主要集中于建筑体内部与套内居住相关的外墻墻体、楼梯、公共过道等公用部分。而如今建筑物共有权争议热点涉及到的车库、绿化带、楼顶平台等部分则缺乏法律规定的登记规则与形式。权力状况与登记客体不匹配,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共有权无法得到保障。一、建筑物与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份是什么意思?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围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是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
    2023-03-17
    135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时效有规定吗?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二、诉讼时效的强制性的规定是什么?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强行性规范本身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法律规范在遇有其所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将自然适用,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斥适用。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此处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如果允许当事人就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允许其延长或缩短诉讼时
    2023-06-27
    403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公摊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开发商在房子交付之前,都要由房管部门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房子的建筑面积和实用面积进行整体的测量,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就是公摊系数,每套房子再根据这个系数进行公摊面积的计算。最后,报房管部门审核后用于办理产权证。这是通常的做法。注意:如果购房者对房屋的公摊面积有异议,只能向相关房产测绘部门请求重新的测绘鉴定,这并非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的。一、一般公摊面积比例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占10%左右,小高层住宅的公摊占15%左右,高层住宅的公摊占20%左右,甚至30%。这个面积由房地产管理局测绘中心来进行,一般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证的时候会给业主一个。‘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或‘面积界定书’的文件(给你的是复印件)里面很详细的介绍了分摊情况及你的房子的各面积构成情况这个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
    2023-03-24
    246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什么
    一、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
    2023-05-06
    416人看过
  • 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邻权:土地使用政策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区别有绝对性、相对排他性、完全性、永久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的的区别是特别大的,特别是对于相邻关系如果处理的当是可以更好的维持好双方的邻里关系,同时在建筑特区分所有权上也是一定要协商好才能更好的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
    2023-07-16
    62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从共有部分是否有独立性,可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不具有独立性,于结构上、功能上与建筑整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约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本可以成为专有部分而依规约成为共有的共用部分。这种区分有利于明确共有部分的范围。从共用部分的所有关系出发,可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分为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这种区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区分所有人对共用部分所承担的维护、维修等义务。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的区分,以该共用部分实际上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抑或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为标准。二、建筑物所有权分为哪些形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种类,依各国实务和立法,计有以下三种,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
    2023-06-16
    373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流程是: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一、拖欠货款怎样起诉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开庭审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5、宣判。二、不履行合同该怎么样告不履行合同的告法:1、起诉方需要先准备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材料;2、向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立案庭应当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并提交
    2023-03-29
    48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 更多>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和建筑物区别的规定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8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
    • 什么是建筑物的划分所有权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4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对共有部分的共有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 建筑物分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8
      1、在权利性质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所有权是单独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价值的物权。 ⒉土地使用权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物权。而房屋所有权属于自物权,也即所有权,可以一发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国家把土地和房屋作为两类不同的资源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设立了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楼顶使用怎么认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6
      建筑物楼顶使用所有权的认定是: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
    • 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如何区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