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3:01 27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以下简称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除外。

第四条市、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限制新增建设用地;

(三)集中、统一供应,逐步过渡到完全净地供应;

(四)公开、公正、公平、有序。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实行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库。

经营性用地应当从土地储备库中供应。

第八条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必须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

经营性用地和其它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提供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或其它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所拟定的规划和房地产开发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地价,核定土地出让金底价。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后,供地面积和土地出让金已经确定的,容积率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容积率的,应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底价,并重新招标。同等条件下,原中标受让方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市、自治县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代征土地出让金。

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凭土地出让金纳讫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得以实物形式支付,特殊情况确需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超过100万元的,必须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在土地出让期满前1年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除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应予以批准,在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后,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无偿收回。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定期更新本地区基准地价、标定底价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或条件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超过1年未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超过2年不开发或开发投资不足25%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受让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未出具土地出让金纳讫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受让人欠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0.3‰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执法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8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2: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5--92--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
    2023-04-23
    400人看过
  • 宁波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及地价评估管理若干规定
    土资发〔2004〕65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宁波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及地价评估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OO四年四月一日宁波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及地价评估管理若干规定为完善我市地价评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依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前本市的土地市场现状,现就有关土地出让价格及地价评估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表示形式为地面地价和楼面地价。楼面地价是单位建筑面积地价,是平均到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土地价格。依据本市实际情况,为促使用地单位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商业、综合、居住等经营性用地宗地地
    2023-06-10
    83人看过
  • 有哪些法律规定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
    2023-05-04
    245人看过
  •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0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
    2023-06-10
    412人看过
  •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GF-94-10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
    2023-04-11
    249人看过
  • 海口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第四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地保护、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以下简称出让和转让)。第三条海口市国土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代表市政府办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各项事务,并对地产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非经市政府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和转让。第五条地下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范围内。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海南、海口市的有关规定,服从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纳税事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如确需要改变原
    2023-04-22
    339人看过
  •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对土地出让金有何规定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对土地出让金有何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概念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租赁过程中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土地有效使用年限的使用价格,故又称“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直接配套地块的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费,是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是土地资源使用成本,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如果租赁期为50年,将支付一次性使用费,包括全部年限。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转让、招投标和拍卖三种。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拍挂是公开竞争的,一般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出让的现象。由于协议出让中没有引入竞争机制,谁来使用土地,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存在主观因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多少?2。土地出让金的分类?
    2023-05-08
    245人看过
  • 承租土地使用权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1、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2、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
    2023-02-17
    237人看过
  • 铁岭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使用逐步向出让制度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出让,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也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是指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费的行为。有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转让、出租和抵押。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土
    2023-06-10
    367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
    国土资源局: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认真阅读《须知》等招标出让文件和现场踏勘,我方完全接受招标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并愿意以的价格竞投获得编号为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出让年限为年。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方随本标书一同投交以下相关投标文件:(1);(2);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标书及相关文件真实准确。我方已按《须知》的规定,以方式交纳了人民币万元(大写)(¥)的投标保证金。我方郑重承诺,在接到你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期限内及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我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3-06-07
    228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
    2023-05-05
    216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尽量简化程序,为开发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管理和服务,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后,不再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7月1日前申领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继续有效。7月1日后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不再约定颁发临时证的条款。二、2004年7月1日后原则上以单栋建筑为单位,交清地价款的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
    2023-04-22
    41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是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为:(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4)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系,不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和拍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3、校准登记4、颁发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
    2023-02-19
    200人看过
  • 【大连土地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经评定之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2、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竟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竟价,最后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3、挂牌。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交易条件在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4、网上公开交易。特殊情况,经管委办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程序1、制定出让方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由管委办统一组织实施,就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
    2023-06-08
    27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30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是指政府以转让方式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土地转让收入。
    • 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29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有哪些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2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出让?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经县
    •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使用权出让方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3
      1、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对土地需求的实际情况,分年度拟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2、一般包括出让项目的名称、投资开发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发用途、出让地块的幅数、总面积数量及出让土地的种类等等。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