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具体如下所述: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出卖人交付货物的方式
1、设备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出卖人提供有关设备质量说明的,交付的设备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2、交货期限不明确的,买受人可随时或经催告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设备;
3、交货地点不明确的,合同明确设备需要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设备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设备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不知道设备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设备;
4、交货方式不明确的,以利于出卖人交货的方式交付设备;
5、交货有关附加费用不明确的,由出卖人承担有关交付费用;
6、对设备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应符合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的包装方式;
7、对设备检验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设备及配件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设备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设备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8、对设备试用期间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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