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和下岗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8 15:13:48 375 人看过

失业与下岗的主要区别在于,下岗人员与用人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失业人员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人员,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对失业和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跟踪服务

内容提示:

服务的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服务工作程序

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管理规定

(一)服务的组织机构

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承担。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工作,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指导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含、市、区街道)和再就业服务中心都要确定专兼职职业指导员,认真开展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工作。

(二)服务对象

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的对象为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再就业愿望迫切的失业和下岗职工。

(三)服务工作程序:

1、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符合职业指导跟踪服务条件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档建卡。

2、每个职业指导员要确定10-20名符合条件的失业或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开展省厅《关于建立职业指导员制度工作的意见》(冀劳[1996]106号)中规定的职业指导工作内容,并将职业指导跟踪服务情况填入《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

3、对实现再就业后的指导对象,实行为期3个月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用人单位和指导对象的关系,使其达到稳定就业。对自谋职业的指导对象,职业指导员要帮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随时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对象在新的工作岗位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视为指导成功。

4、指导对象连续两次拒绝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的就业机会或拒绝参加就业训练,视为就业愿望不迫切,不再提供职业指导跟踪服务,按一般求职人员进行登记和中介,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报名登记费和中介费。

(四)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1、职业指导工作经费在再就业工程基金没有筹集起来之前,暂按照冀劳[1995]107号文件规定,从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金两费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从省厅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金使用方向和计划中的职业介绍费额度内列支。各省辖市应尽快安排该项费用并报省厅批准后使用。

2、职业指导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职业指导工作的日常开支和职业指导员的跟踪服务费。为了激励职业指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年终视其工作成效进行一次性奖励,费用由各市从职业指导经费中列支。

职业指导员工作成效的考核标准由各市自定。

3、职业指导工作经费是用于帮助失业和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工作经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保证职业指导费用的足额到位,职业介绍机构要将职业指导费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如实上报省厅。

(五)管理规定

1、在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按照冀政[1995]49号和冀劳[1995]107号文件规定,职业指导对象的培训费用补贴和工作试用期间的工资补贴应及时足额到位。

2、为更好地开展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工作,各市要尽快确定职业指导员(含区、县、街道),填写《职业指导员情况表》,上报省厅职介中心,省厅将举办职业指导员培训班,邀请专家讲授有关职业指导工作的相关知识,全面提高职业指导员的工作素质。

3、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工作是配合再就业工程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切实解决就业难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每月要向省厅职介中心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将对各市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确保抓出成效。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失业和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工作的通知》(1997年6月12日冀劳[1997]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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