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7:30:36 62 人看过

一、金融消费者的起源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是英国的金融监管基本法,确立了以金融服务局为单一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框架。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决定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2011年6月16日,新一届英国政府发布题为《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的白皮书,对其改革方案做出全面阐述。2012年1月26日,英国政府正式向议会提交《〈2012年金融服务法〉草案》(DraftFinancialServicesBill2012),预期目标是让法案在2012年年底前获得最终批准,新的监管体制于2013年初开始运行。

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规定

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G条,消费者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使用、曾经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受监管金融服务;

(2)对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拥有相关权利或利益;

(3)已经或可能投资于金融工具;

(4)对金融工具拥有相关权利或利益。从中可以看出两点:第一,消费者的范围不限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现有客户,过去的客户和未来可能的客户也在范围之内。例如,照此规定,金融机构“兜售”服务的对象即属消费者,即使尚未正式建立合同关系。第二,消费者不仅包括直接同金融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接受服务的人员,还包括对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拥有相关权利和利益的人员。根据第1G条,所谓“拥有相关权利和利益”是指某人的权利和利益来源于或者可以其他方式归因于其他人对金融服务的使用或者对金融工具的投资,或者可能受到以其代表或受托人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对金融服务的使用或者对金融工具的投资的不利影响。例如,照此规定,保险受益人即属消费者。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本身没有规定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但英国金融服务局根据该法授权制定的《FSA监管手册》(FSAHandbook)明确了这一限定。根据监管手册,消费者必须是“并非出于贸易、商业或职业目的行事的自然人”。这一限制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其次,消费者具有非营业性,出于经营目的使用金融服务或者投资于金融工具的人不属于消费者。这一规定实际上来自于欧盟指令。2002年《消费者金融服务远程营销指令》第2条即规定,消费者是指“在本指令所涵盖的任何远程合同中并非出于贸易、商业或职业目的行事的任何自然人”。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受监管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了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范围。根据该法第1H条,受监管金融服务包括如下服务:(1)被许可人员在从事受监管活动过程中提供的服务;(2)被许可人员在从事与吸收存款有关的消费者信贷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服务;(3)被许可人员在向他人发出投资邀请过程中提供的服务;(4)投资公司或信贷机构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

(5)指定代表人提供的服务;

(6)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支付服务;

(7)电子货币发行商在发行电子货币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8)发起人向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服务;

(9)初级信息提供商向金融工具发行人提供的服务。进而言之,“受监管活动”的范围也非常广泛。《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2条规定,受监管活动是指以营业方式从事的、与规定种类的投资有关或者与某人的财务状况信息有关的活动。作为次级立法的2001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受监管活动)指令》(以下简称《受监管活动指令》)进一步规定,受监管活动具体包括吸收存款、发行电子货币、作为本人订立或执行保险合同、作为本人或代理人进行投资交易、安排投资交易、经营多边交易设施、管理投资、协助管理和履行保险合同、保管和管理投资、发送无纸化指令、建立集合投资计划、提供投资咨询意见、从事住房融资活动、提供住房融资咨询意见等,几乎覆盖了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被许可人员”是指经审慎监管局或金融行为监管局许可从事一种或多种受监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但是,根据第1G条,如果被许可人员以外的人员从事受监管活动,那么使用、曾经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其服务的人也构成消费者。换言之,未经监管机构许可提供金融服务并不影响服务对象的消费者身份。另一个重要概念“金融工具”则是直接援引了2004年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定义,主要指向证券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指令》附件1第C节,金融工具包括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单位,与证券、货币、利率或商品有关的期权、期货、掉期、远期协议或其他衍生合约,信用风险转移衍生工具,以及金融差价合约。

可见,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上的消费者概念非常广泛,基本上覆盖了整个金融服务领域的非专业交易者和投资者。应当看到,这与英国的综合监管体制密不可分。1997年英国合并原有的9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英国金融服务局,并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确立了其汇集所有金融监管职能的单一监管者地位。在此基础上,英国金融服务局整合相关监管规则,制定了统一的《FSA监管手册》。不仅如此,《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还建立了金融申诉专员制度,负责接受和处理各类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投诉。正是基于这样的综合监管体制,涵盖整个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概念以及统一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才具有了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尽管《〈2012年金融服务法〉草案》计划将英国金融服务局分拆为市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但市慎监管局将只负责审慎监管,包括消费者保护在内的行为监管仍将由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负责,从而使得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概念仍然具有现实基础。这种综合性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欧盟相关指令的精神也是一致的。例如,《消费者金融服务远程营销指令》第2条即规定,该指令所涵盖的“远程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关于金融服务的任何合同,而“金融服务”则是指具有银行、信贷、保险、个人年金、投资或者支付性质的任何服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7: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金融消费者需要尊重
    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这一消息受到消费者一致欢迎,但与此同时,银行收费的被叫停也凸显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金融机构何时才能主动、充分地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叫好免除34项银行服务收费根据央行网站公告,此次免除的34项收费项目包括:本行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存折开户、销户和存折更换的工本费,密码修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退休金、低保、医保、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丁剑平认为,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为自己创收。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层该出手时就出手,履行更多的监管
    2023-04-24
    285人看过
  • 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一、金融消费者具有哪些权利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二、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
    2023-04-07
    394人看过
  • 消费公益诉讼如何界定
    历史上,公、私法的划分,首创于罗马法。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在罗马程序诉讼中,存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私益诉讼是特定的人可以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提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的市民都可以提起。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性质不同,可将公益诉讼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则包括保护公益的私益诉讼和纯粹的私人公益诉讼。《解释》中的公益诉讼是狭义上的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于违反法律侵犯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私益诉讼即传统的民事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存在联系又相互区别
    2023-02-26
    418人看过
  •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界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它是指侵害人需要向受害人支付,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费用的一种赔偿责任,即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且还需要承担依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带有惩罚性质的其它费用。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实际赔偿原则,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大,侵害人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补充和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欺诈消费者行为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谓“欺诈性经营行为”,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实施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2023-02-25
    78人看过
  •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界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它是指侵害人需要向受害人支付,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费用的一种赔偿责任,即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且还需要承担依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带有惩罚性质的其它费用。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实际赔偿原则,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大,侵害人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补充和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欺诈消费者行为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谓“欺诈性经营行为”,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实施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2023-04-21
    153人看过
  •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界定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它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所应享有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认可的、独自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2023-04-30
    44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金融消费者如何处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14
      一是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是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   三是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   四是向该金融机构所在地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五是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六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消费争议时,一般情况下,只要先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就可以解决了。当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
    • 诱导消费如何界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31
      一般的诱导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因为营销的目的就是希望没有消费打算的人进行消费,或者使消费愿望不是很强的人进行消费,特殊情形下对于老年人或者小孩等弱势群体的诱导可能构成不道德的销售行为,对于小孩可能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挽回损失。当然,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出分了自己的财产则可能会构成诈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 有谁清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是怎么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1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金融消费者就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你只要投资了金融机构的合法的金融消费品,购买了金融机构的产品,从法律上说,就是金融消费了。
    • 诱导消费如何界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1-29
      一般的诱导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因为营销的目的就是希望没有消费打算的人进行消费,或者使消费愿望不是很强的人进行消费,特殊情形下对于老年人或者小孩等弱势群体的诱导可能构成不道德的销售行为,对于小孩可能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挽回损失。当然,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出分了自己的财产则可能会构成诈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 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1
      首先: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现代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其次,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集中在两大问题上:其一是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问题。其二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问题。再次,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乃至金融法制度构建的目标仅着眼于弱势交易主体的倾斜保护,而没有综合考虑公正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功能确保以及秩序、效率、安全等金融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