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的区别
(一)封存物品的地点不同。查封是将物品封闭起来,执法中将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二)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扣押使用在对违法事实认定明确的情况下,如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一起陪同执法,当场鉴定了产品为假冒产品,此时必须使用扣押,将涉案物品转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丢失。
(三)处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对于涉案物品,查封时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扣押时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物品进一步调查了解。
(四)查封与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大型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设备不方便拆卸,二是为了保持生产的状态,有利于检查。对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时应使用查封
行政强制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中查封扣押期限是什么
行政强制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执法扣押物保管费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而且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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