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监事会制度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51:13 187 人看过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统治和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指实施公司治理的各机构及其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普遍认为应包括一切有关实施公司治理的各机构的制度安排。但也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仅指公司内设股东会、童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构成的公司高层管理系统,至于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则不应包括在内(有一种观点认为:设为首页公司治理结构专指公司内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内设的监事会,至于国家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稽查特派员或派出的监事会,因其不是公司内设机构,因而不能归入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分子,派出监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使所有者监督到位

如前所述,由于传统体制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缺乏统一的所有权主体,各部门分兵把守,使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变成了部门所有,而部门又较少从维护国家整体或统一的利益出发行使股东监督权,有的甚至只从部门利益出发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真正从国家作为所有者角度来行使的监督管理是很薄弱的。因而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大力裁减行业主管部门,并对其职能进行大幅调整,不让其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同时,把代表所有者监督企业的权利交由与企业没有直接利益的专门监督者—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来行使。经过两年来的稽查工作实践,稽查特派员查出了大量侵犯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而且涉案金额相当惊人。实践证明,在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方面,稽查特派员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稽查特派员制度过渡为派出监事会制度后,代表所有者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统一交由派出监事会行使。从而真正理顺国家与公司的监督管理关系,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证所有者监督到位。

(二)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促使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了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落实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于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自主权、搞活国有企业曾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在实践中把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变成了部门所有或地方政府所有,造成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难以真正落实。其结果是主管部门成了实际上的老板,对企业的干预在所难免;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也往往还要利用地利优势对企业指手画脚,条、块分割十分严重。这样,在国有企业实际上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企业经营者权力大得不得了,有的经营者已完全不受国家投资机构(股东)的控制,几个亿的投资,个人一拍脑袋就定了下来,打了水漂就说是交学费;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或者部门又不断地用行政命令向企业发号施令,吃、拿、卡、要,搞摊派,损害经营者的自主权和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由国务院派出稽查特派员(以后就是国有企业监事会,下同)后,这种状况得到较好的改观。加入收藏一方面稽查特派员坚持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三缄其口,只进行事后监督,从机制上保障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稽查特派员利用其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实施监督的身份进行稽查监督,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慑于特派员的地位和权威,也就不好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不再伸出索要之手。派出监事会制度实际上在无形中起到了一种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作用。由于派出监事会向国有独资公司各治理机关传递了公司所有者(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促使公司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同时也由于派出监事会挡掉了许多不正当的非法干预,促使公司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促进了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

(三)减少和缓解了信息不对称行为,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由于派出监事会实行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但又不仅限于查账的全方位的监督,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其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应负全面报告和全面向监事会披露公司信息的义务。监事会要什么情况,公司负责人就应提供什么情况。这样,如果监事会的工作及时有效的话,就可以保持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相对对称,为所有者决策提供信息依据,较好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四)促进建立科学的公司负责人考评机制

传统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过多地强调企业负责人的政治思想、组织原则性,而较少考虑被评价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绩效,更不是把经营者作为一种资源通过市场机制来选择和配置。而派出监事会制度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业绩评价体系,用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业绩指标来考核评价公司负责人的能力和业绩,并将其作为奖惩、任免的依据。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凭主观印象和不科学评价标准考核企业负责人的做法,使公司负责人的评价机制得以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五)促进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于派出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业绩有了科学的评价标准,使得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激励和约束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基础。同时,对公司负责人到位的监督也急切呼唤对负责人充分的激励。否则,公司负责人在丧失掉灰色收人的情况下就会更加缺乏动力。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监督是一个铜板的两面,缺少任何一方面都无法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监督不到位必然危及所有者权益,激励不充分则必然导致企业低效益、无效益甚至破产倒闭。所以,在建立派出监事会制度之后,必须尽快建立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含经营绩效奖励机制、经营责任分担机制、经营责任转移机制等)。否则,必然危及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效益甚至生命力。

(六)促使国有独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两年来的稽查实践表明,稽查工作客观上起到了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作用。由于稽查特派员对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如实地向国务院汇报,企业负责人感到不抓企业管理、不抓制度建设不行了。所以,在稽查特派员进行第二次检查时,就发现了这样一个有趣而可喜的现象:企业应有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健全了,各项管理工作也都比较规范了,内部制衡机制也更加完善了,并且凡是稽查特派员在监督检查中比较关注的事项,企业负责人都特别重视。凡此表明,只要认真总结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切实建立、健全外派监事会制度,促使国有独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还是完全可以办得到的。

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法理依据

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其法理依据在于: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制度决定了资产监督权应属于国家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质言之,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是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所有的原则,毫无疑问,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所有权人。加入收藏在中央决定党政机关和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企业脱钩以后,《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即将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资格明确授予了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一国务院。

根据两权分离的原则,所有者应主要行使重大经营决策审批权、资产受益权、选择经营者权(包括对经营者的监督权)。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权行使既然属于国务院,监督权的行使当然也就不能例外。

因此,无论是原来的《公司法》还是修正后的《公司法》都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属于国家。只不过修正前的《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行使,而修正后的《公司法》则规定由国务院派出的监事会行使罢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特点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要求国家必须行使资产监督职权

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证国有独资公司真正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的重要条件。因为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一个股东,没有天然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对于任何国有主体的个别成员(自然人或个别机构、团体)而言,国有独资公司及其财产既是我的,又不是我的,既是你的,又不是你的〔1](P146)。无论怎样设计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及其关系,即精心设计一整套包括股东及股东会、董事及董事会、经理及经理层、内设监事及监事会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都只是在法律或制度上进行模拟而已。由于没有所有者基于自身利益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支配,这种拟设的治理结构是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即使一时奏效,也决不可能长久。而国有独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所有者支配,也即企业应能切实为其投资者所控制,并服从其意志和利益进行运作[2](P145-146)。所以,从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特点和保证其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考虑,必须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中各种角色的责、权、利及其相互关系,并在公司内设治理机关之外,设置一个由国家控制并能代表和传递国家所有者意志和利益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来对各角色的行为实施监督,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种外部机构应从维护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及其权益出发,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来行使监督权利(所有者监督)并直接对所有者(具体指其代表—国务院)负责,而不是泛泛地进行国家行政监督。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向国有独资公司派遣监事会是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必然要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传统体制下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软约束和职责不清的委托代理必然削弱监督效能,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呼唤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市场化条件下,国有财产主体的非人格化特点,使得政府及其部门不再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从而引发国有财产运营中普遍缺乏所有者利益驱动机制及其对公司的有效传导机制(也即老板缺位的状态),以致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频发道德危机,穷庙富方丈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国有独资公司下放经营自主权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应责任的下放,疏于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管,许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流于形式。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有的董事会不仅不能发挥对经理层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沦为经理人员侵吞国有财产的帮凶。而政府过去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委派的兼职监事或监事会,往往只是听听经营者的汇报,发发牢骚,很少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有关统计资料和笔者的调查采访表明:大多数依《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派出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流于形式,没有产生应有的监督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监事会成员由兼职人员担任,基本上顾不上监督,并且没有形成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明确的监督责任,监事本人或其所在部门与企业有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不能做到独立监督等。)。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制度实行以来,对62家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稽查监督反映出来的问题表明:在传统的监事会制度下,所有者的软约束和在此情形下失效的董事、经理委托代理关系不能保证所有者监督的效能,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1.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家底不清,资产不实的现象。企业会计报表未能完整、如实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和权益;有的企业固定资产、物资管理混乱,流失严重;多数企业虚列资产;普遍存在账外财产,长期在体外循环。

2.违规调节财务数据,盈亏不实。不少企业采取不提或少提折旧、虚列库存、加大成本、乱摊费用等方式弄虚作假;有的企业为完成上级下达指标或出于自身利益,不惜贷款交税、虚列收天,以虚增利润;有的企业会计凭证、资料管理混乱,甚至灭失,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管理不善,内控失效,投资损失严重。加入收藏有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不按决策程序办事,或重大决策失误,上违规建设项目,滥投资、乱投资,受骗上当事件屡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有的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不人账,用于滥发奖金或设小金库;有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将大量国有资产化为集体财产,甚至化公为私;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利润减少、亏损增加,但工资、奖金仍旧增长,或工资增长远远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4.违法违纪现象突出。如有的企业违规炒买炒卖股票、有价证券;高息存款、违规拆借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走私贩私,偷逃关税;隐匿、转移回扣、佣金等收人,甚至挪用、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公款中饱私囊。

以上问题,固然有经营者素质低和能力水平差的原因,但更主要是由于制度上激励不充分、监督不到位等制度性原因造成的。所以,要消除和改变以上状况,更应从制度、机制层面上多加检讨,而不是一般地进行个案处理。而派出监事会制度正是这一机制和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3: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根据我国《公叼法》第67条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哲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花资产监督管四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侗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许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出囚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朽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于酉耍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同务院的规定确定。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没董事会,依照该法第47条、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仔期不得超过—: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没副董事长。董事长、别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量学会成员中指定。3、国有
    2023-06-05
    178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2、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3、监事的资格和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监
    2023-08-12
    461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必须设立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
    2023-05-01
    379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必须设立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
    2023-03-24
    130人看过
  •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形成三级出资人制度。尽管在这一背景下,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目标是成为股份制公司,但这一过程会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一过渡时期,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制度为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在一些重要行业,一些企业仍要较长时期地保留国有独资形态,以解决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问题。此外,作为国有企业重组后,在国有出资人和国有企业之间担负桥梁作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也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国有独资形态。对上述暂时或长期保持国有独资形态的公司,有必要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可考虑分为四个层次,即(1)出资人机构:三级国资委;(2)董事与董事会及所属的委员会;(3)监事及监事会;(4)以总经理(或CEO)为首的高管层(或执行委员会)。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和机制是在上述四个层面形成既协调又相互制衡、权责利一
    2023-06-09
    86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设在哪里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设在公司外部。即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不是公司的员工,而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公司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一、监事长对企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监事主要是对公司高管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2023-06-29
    163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1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与一般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区别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内部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和国有资产监
    •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制度对国有独资公司行为的法律效力有什么意义?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4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其资本全部是国有资产,为了保证投入到国有独资司的国有资产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必须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积极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所以,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保障监事会切实起到对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的
    • 国有独资公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如何构成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这个是要看公司章程的约定,你们可以在通过公司章程时进行相应的协商约定。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责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2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以及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主要内容为: 1.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
    •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与监事会的衔接工作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04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