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5 18:24:52 20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八条)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财政部令第89号第九条)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条)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4、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积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5、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令第第二十八条)

6、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财政部令第二十九条):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

(1)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2)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7、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财政部令第三十条):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总所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设立分所)?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携带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设立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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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原件1份,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设立总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原件1份,由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设立总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原件1份,按照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由合伙人或者股东本人签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5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设立总所或者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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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原件1份,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原件1份。由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6

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执业经历规定的材料(设立总所)?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报告复印件应由该审计期间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7

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总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携带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工商登记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设立总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携带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人自行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9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设立总所或者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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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要求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携带原件核对。

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10

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设立总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由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字,并携带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11

合并协议或分立协议(设立总所)?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携带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人自行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12

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设立分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求提供)原件1份,由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1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设立分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设立分所的决议中应当载明表决时间、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首席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携带原件核对。

申请人自行提供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14

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携带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工商登记部门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15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设立分所)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求提供)原件1份,由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字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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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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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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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86892931-->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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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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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86838623-->

10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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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86838623-->

2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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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86892931-->

1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执业证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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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执业证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财政厅窗口。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省财政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第25条、第27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

法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3

法定依据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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