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与切断抗辩的区别及实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2 15:00:05 145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票据抗辩切割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牺牲对象以及系争焦点等不同点。具备抗辩事由是票据抗辩切割的前提条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则需要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无转让票据的权利或该项权利存在瑕疵为前提。在票据抗辩切断中,系争焦点在于票据债务人能否拒绝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善意取得中,则在于真正的权利人是谁。

1、具备抗辩事由是票据抗辩切割的前提条件。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不存在抗辩事由,那么就不需要应用票据抗辩切割制度。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须以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无转让票据的权利或该项权利存在瑕疵为前提,如果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具有转让票据的权利,或者该项权利原本就完好无缺,持票人依背书取得票据即合法取得完全的票据权利,目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2、构成要件不同。票据抗辩切断的构成,只要持有票据的人拿到票据时,不知道票据的债务人和前手背书人之间有抗辩事由就可以了,关于是否有过失,不问。而对于票据的善意取得,其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取得人对前手无转让票据之权须无重大过失。3、牺牲的对象不同。票据抗辩切割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票据抗辩切割牺牲的是票据债务人,其原本可以拒绝履行的票据债务必须履行,不得拒绝。票据权的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所有者的前手不是真正的所有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适用保护了善意转让的所有者,牺牲的是真正的所有者,失去了原来的权利。4、系争的焦点不同。在票据抗辩切断中,系争的焦点是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如果能够拒绝履行,则构成票据抗辩切断;如果不能拒绝履行,则不属于票据抗辩。在票据善意获取中,系争的焦点是原持票人和现持票人的直接前手,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真正的权利者是现在的持有者的直接前手,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的真正的权利者是原来的持有者的话,国家现在的持有者的善意取得会失去票据的权利。

善意取得与切断抗辩的区别

善意取得和切断抗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们在法律适用和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

善意取得是指在他人不慎遗失或者遗忘了某些财物,而自己又无权处分或者处分不当,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取得该财物的人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善意取得是一种合法的取得方式,其取得的财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发生效力。

而切断抗辩则是指在他人拥有某些财物,并且已经进行了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被占有人主张该财物属于自己的财产,主张其占有的合法性的抗辩。如果被占有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占有的合法性,那么其主张的抗辩将会被法院支持,从而切断其占有的合法性。

善意取得和切断抗辩在法律适用和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善意取得是一种合法的取得方式,其取得的财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发生效力;而切断抗辩则是一种抗辩方式,其占有的合法性需要被法院认可。因此,在处理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行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取得和切断抗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指在他人不慎遗失或遗忘了财物,而自己无权处分或处分不当,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取得该财物的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切断抗辩则指在他人合法占有时,被占有人主张其占有的合法性,主张其占有的财产权。两者在法律适用和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行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法》

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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