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电子证据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12:21:59 220 人看过

电子数据,作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所产生之数据资料,其呈数字化存储方式,可经过处理及信息传送,以此来证实案件的真实现状。电子数据涵盖多项内容,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类信息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

(1)包括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以及网络磁盘等作为在线平台发布的各类信息;

(2)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实时通讯工具、通讯群组等各类网络应用服务所涉及到的通信信息;

(3)用户开设账户时所提供的个人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活动记录、通讯对话记录以及访问日志等信息;

(4)各类文档、图像、音视频文件以及数字证书、电子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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