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范下如何合理选择个税申报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2 16:34:55 55 人看过

一、在法律规范下如何合理选择个税申报方式

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具体方式是:

1.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

2.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个税申报的工资是应发还是实发

上缴个人所得税是按是按实发工资计算的。实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税申报截止日期

个税申报截止时间是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n(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n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n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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