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21:55:05 249 人看过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1)无仲裁协议的;(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此外,可以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怎样才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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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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