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指合同的当事人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即使在履约能力上有某种程度的欺诈,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有一些夸张而已。
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仅看签约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客观实际条件。有时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期内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帮助,能找到确实可靠的货源或资源,同样应认为具有履约能力。但是,这些因素必须是确实可靠的,而不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让我们看一个骗取预付款的合同诈骗罪案例:被告人韩某1984年12月底,受开发总公司经理王某的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被告人韩某明知该公司
根本没有钢材却对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并与张签订了1份200吨钢筋的供货合同,骗取该企业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从中提
出现金1.5万元,据为已有4。这个案例中的谎称许诺就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
2.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
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想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获得就是不正当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决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更大的钱财作掩护。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是积极认真地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有某种程度的夸大其履约能力的欺诈行为,但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是想方设法,尽各种努力去履行所签合同。即使作了种种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决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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