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鉴定程序规定及申请流程是什么
法医鉴定的程序
(一)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二)案件委托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因登记户籍而需要检验鉴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计生处罚而需检验鉴定的,应由有关计生部门出具委托函。个人委托检验鉴定申请,原则上需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可受理。
(三)案件受理
1.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核、清点检材、了解案情、作好记录,逐一清点检材是否符合检验要求。中心对因腐败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检材不予接受。
2.物证实验室亲子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并对被检验人的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对。凡送检材要求检验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材在开始检验前要进行编号。
(四)检材的保存
1.凡实验室检测的检材必须登记编号,由检验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检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时间、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同时作好记录。
2.按照生物学检材保存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存放检材;而且检材销毁要有记录,存放检材的房间应加锁。
3.对保存的备用检材,除用于案件复核目的以外,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检验。
(五)检材的检验
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术,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STR及mtDNA的长度多态性。
2.PCR实验采用自行配制的扩增体系,扩增产物的检测方式为PAG垂直板电泳,银染分型,分型标准与国际统一标准一致。
3.检验工作由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复核签名。
(六)出具鉴定书
由专家拟稿后经办公室人员核对并打印成文,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后方生效。
法医鉴定申请流程:
(一)办理程序
1、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3、鉴定的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受理鉴定,认真询问受伤史、检验伤情并及时拍照,根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复查,某些医学资料应按照“会诊制度”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
4、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5、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办理时限
1、轻微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2、轻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功能性损伤如视力、听力减退、肢体活动障碍等,须于一个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3、重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容貌毁损、肢体残废和听觉、视觉丧失等,须于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后3-4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4、伤残程度鉴定须待病情稳定,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
(三)受理条件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的损伤程度鉴定;
2、公安机关内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委托的涉及人身伤害的其它鉴定;
3、法医检验无明显外伤或因时间较长原损伤已消失者,法医鉴定不予受理。
二、法医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
法医鉴定一般三十个工作日会出鉴定结果。若是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
三、怎样对法医鉴定进行监督
(一)提交鉴定的文件资料应当先经过质证。
由于法医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提交就诊的全部医疗病例、诊断证明、血液、CT、X射线等检查报告单、射线影像底片等等,因此这些作为法医鉴定工作开展的原始资料首先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如果这些资料是被鉴定人单方提供,并未经过对立方或者居中裁判者的审核,就想当然的提交给法医人员作为鉴定结论的部分依据,明显欠妥。作为诉争对立双方,合理的怀疑和质询都是必须的,作为定案的其它证据尚且需要经过质证加以认定,医学资料当然也应当接受同样的审查。而作为专业从事临床医学鉴定的法医工作人员,额外承担审查原始资料真实性的任务,即不合理也不恰当。
因此,就法医开展临床鉴定所需的医疗文件提前进行开庭质证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很高兴看到在北京市的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将此活动引入司法审判活动中,想必其它法院也将陆续的效仿,当然,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律师也应当尽量促成此活动的开展施行。
(二)鉴定活动应当通知双方到场。
目前的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受案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等三个途径确定。虽然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医鉴定活动必须由无需亲身接受法医鉴定活动一方出席,但是作为一种监督的手段,我们建议对方当事人也在鉴定时也到场参与。法医鉴定应当由两名法医开展,但目前的临床司法鉴定重书证轻临床检查,通常对于被鉴定人开展活体检查只是由一名法医或非法医工作人员开展,非常不严谨,因此双方同时到场有助于规范此类法医鉴定活动的开展,维护双方的权益。
(三)鉴定结论应当比照病例资料和鉴定标准进行核实。
法医依照委托出具临床医学鉴定结论,应当作为一般证据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和审查,我们不能碍于专业机构的专业背景而忽略此结论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虽然医学是一个复杂且专业化极强的学科,但毕竟也是可以形成文字进行表达和学习的知识,因此不必敬而远之,应当理性的审视和判断。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律师也多次发现鉴定结论中的错误,例如对血友病一类的先天性疾病比照工伤(外伤致损)鉴定标准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对采取保守治疗的骨折患者认定手术后康复等等。这些错误有时很容易在仔细阅卷的工作态度下露出破绽,以致鉴定结论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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