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生产线调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8 18:02:23 305 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线调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用人单位因生产线调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视为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则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金额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按照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维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但劳动者选择不续签。

如果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提出不续签,或者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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