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失败怎么办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08:44:30 210 人看过

一、企业破产重整失败怎么办理

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主要在于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程序更复杂,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而且特别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破产重整后债务怎么处理

破产重整后债务的处理方式有: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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