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四大房产交易陷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12:22 411 人看过

房地产市场成交火爆、房价不断上扬的同时,房地产类消费投诉数量也大幅回升。中新网房产频道特在一年一度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邀请资深律师陈海阳点评四类房产交易陷阱案例,希望帮助大家在置业中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减少损失。

陷阱一:一房二卖

2008年8月,李某与陆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陆某的一套房屋。李某支付了138万元房款,拿到房屋钥匙后搬住其中,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一天,突然有人拿她房子的产权证明,让李某搬出。因为陆某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他人。为此,李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查封,判令陆某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以不动产买卖的完成标志是办理过户手续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不动产买卖以办理过户手续为完成标志,在房价飞速上涨的时代,买卖房屋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发生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买方是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的,只能通过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来挽回损失了。

陷阱二:集体土地建房出售

赵先生用较低的价格购买了位于郊区的一处房屋。他是看到出售商品房的广告之后,认为此地今后会发展为市区而提前购买的。在交完房款之后,他要求开发商提供他办理产权证明所需要的一切手续,但开发商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所以他的房子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明。

律师点评:随着市区房价的不断飙高,以及市区不断地向郊区扩展,许多购房者逐渐将关注到市区周边价格较低的房子上。但城市周边的土地为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讲只能是本地人购买,“外人”购买这类房屋是办不了产权的。

陷阱三:城市联建房当商品房卖

林先生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开发单位许诺,过1年后给所有住户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可是过了几年都没有消息。于是他找到了开发单位,开发单位的人告诉他这是单位集资房,他作为非本单位人员无法得到产权证。

律师点评:由于历史原因,不少企事业单位或多或少都拥有国家行政划拨的土地,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与这些单位联合建房,建成后将多余的房屋卖给单位职工以外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建住宅必须由本单位自用或职工投资购买居住,不准出售给外单位,更不能当商品房出售。如开发公司欲出售此类房屋,则需要先补交地价款并补办有关手续。卖房人在购买此类房屋时,首先要弄清是否给国家交了土地出让金,有无土地出让证、开工建设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有关售房手续是否齐全;其次,要弄清产权归属。

陷阱四:商品房原是“临建房”

一位个体工商户,在开发区购买了一套数百平方米的门市房,总价值近100万元。然而过了不到3年,他被有关部门告知搬家,因为土地要被政府征用,他新买的房子将被拆掉。原来他买的房子不是什么商品房,而是临时建设用房。他急忙去找开发商,谁知开发商早已人去楼空。

律师点评:所谓“临建房”是在取得临时土地使用权后在上面建设的房屋。按《规划法》中的规定,临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2年,到期必须重新申报。政府可无条件征用该土地,在征用时上面的建筑必须无条件被拆除。很多不法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后在上面建筑房屋,然后以商品房的名义出售,使不少消费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此类开发商通常都是在房屋销售之后就会消失,等消费者反应过来后讨债无门。因此,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注意开发商的土地产权。

房产交易陷阱多购房维权有学问

房屋作为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很多人倾其毕生积蓄购买,因此买房丝毫马虎不得。但现实中,人们往往只关心房屋价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最后成了大麻烦。

李某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首付20万元,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公司告知李某因其贷款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要求补交剩余房款,否则解除合同。面对这样的情况,购房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认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购房者众多,为了提高效率,开发公司会要求购房人将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将材料提供给银行逐一审核,银行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发放贷款对象及贷款金额。确定放款之后,购房人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很多购房人误认为,既然将贷款材料交给开发公司,那么办理贷款手续是由开发公司负责,如果贷款审批未通过,则开发公司应承担责任。其实,购房者作为借款方,承担着提供资料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主要义务,开发公司只负有协助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的义务。

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购房之前要对自身的收入、资信状况以及贷款额度有充分的认知,避免盲目选择按揭贷款方式购房。

不久前,胡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高某的一处房屋,胡某在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之后,支付了部分房款。后胡某多次要求高某协助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高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后查实该房屋已经抵押给第三人。

律师认为,二手房不同于一手房买卖,购房人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须更加充分:

1、一定要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档案。

2、仔细查验房屋质量及周边环境、市政配套等直接决定购房人入住之后生活品质的实际环节。特别是学区房,一定要考察好要买的房子是否在学校招生范围内。

3、房屋买卖过程发生的税、费,一定要咨询清楚,特别是房产证不满五年的以及出卖人有多套住房的,适用的税率非常高。双方应当就买卖中涉及的各项税、费由谁承担约定清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查询卖方有无拖欠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避免交易中出现不必要的争端。此外还包括户籍迁出等问题。

5、为了保证房屋顺利过户、交付,购房人可以在付款方式上加一把安全锁。经调查核实,买方对房屋比较认可后,双方要尽快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真正完成过户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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