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对拟关闭、迁移或拆除的设施、场所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2、关闭、迁移或者拆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有重建方案或解决拆除设施服务功能的措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填写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核对。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号
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并注册账号:
2.申请
申请人登录账号,阅读办事指南,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
3.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并通过短信自动将受理编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1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系统接件签收,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收件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收件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6.收件转办。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下一个经办人。
7.获取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部门出具审批件为《同意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的批复》,不予批准的,部门出具《不予同意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的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并通过短信自动将受理编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3.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经办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受理系统。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件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收件转办。
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下一个经办人。
5.获取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部门出具审批件为《同意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批复》,不予批准的,部门出具《不予同意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批复》。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拆除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1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但拆除是需要许可证的,那拆除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呢?1、是房屋建筑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地下管线,周围环境的描述和示意图的;2、拆迁拆除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它与保障措施拆除施工安全要求符合,提供3个拆迁承包商安全监管文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其他文件,法规,和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规的规定,在验收范围内的合同施工,拆拆承包15个工作日的日期,
-
拆除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07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工程越来越多。但是拆迁需要许可证,那么拆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1、是建筑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地下管线、周边环境的描述和示意图的拆迁;2、拆迁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符合保障措施拆迁施的安全要求。根据本条例、其他文件、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规的规定,提供3份拆迁承包商安全监管文件。在验收范围内的合同施工和拆迁承包企业资质15个工作日的日期,除去
-
-
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流程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拆迁许可证办理流程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