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当事人以挂靠形式订立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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