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死亡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死亡时,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抚恤金标准为: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因工伤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名称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相关政策规定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2、2003年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3、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4、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导致死亡的,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5、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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