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司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8 14:22:55 292 人看过

案情

2007年2月8日,中国共产党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保财险乌海公司签订了交险和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蒙C00200(丰田陆地巡洋舰FJ越野车,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7日24时。后中泰永昌公司取得该车辆所有权,2007年11月16日办理了过户手续,车辆登记车主为该公司,车辆号牌为豫HE1688。2008年2月3日,中泰永昌公司就豫HE1688陆地巡洋舰车辆与被告中华财险焦作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车身划痕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保险的期间为2008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2日24时止。

2008年2月3日4时20分,原告司机郭勇驾驶豫HE1688即原告的保险车辆行驶到安阳市光明路茶坡店沟桥时,撞上路中心桥墩,造成保险车辆全损,车上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做出2008第4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郭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职永仓、程小滨、赵东凯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天即通知了被告中华财险焦作公司,被告中华财险焦作公司随即派员进行了查勘。原告按照被告中华财险焦作公司的要求,将事故车辆运往指定单位定损,结论为全损。事故发生后,车上驾驶员和乘员住院治疗,支出费用若干。本案在处理中,对原告应当获得保险理赔均无异议,但究竟是由中华财险焦作公司一家赔偿还是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即两家保险公司之间双方存在重复保险存在重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应由中华财险焦作公司一家赔偿。理由是:重复保险必须具备“四个同一”,即同一投保人、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只有同时符合四个同一的标准才构成重复保险。而本案中,向人保财险乌海公司投保的是中国共产党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而向中华财险焦作公司投保的是中泰永昌公司,两份保险合同系各自独立的投保人,因此不属于重复保险。并且,根据当时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本案保险标的的转让并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亦未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中泰永昌公司与人保财险乌海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基于上述两点,应当判决由中华财险焦作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要求中,只有三个同一,即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同一投保人。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之上,同时存在两份保险,就属于重复保险。尽管保险标的转让并未通知保险人,但根据当时的《保险法》规定,应当视为保险合同没有变更,原有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原车主已经丧失了对作为保险标的的车辆的所有权,其丧失了合法的保险利益,自然无权要求原保险人理赔。而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原告作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可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分别向原告进行理赔。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标的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利益的丧失。

当时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现行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比较新旧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更趋于一种衡平状态,公平地给予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新法的规定,也与世界各国的作法趋于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n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02: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保险重复投保的原则
    如果投保人进行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应当将重复投保这一行为通知每个保险公司,告知重复投保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重复投保的行为进行保险欺诈,谋取不法利益。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重复投保的每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额都不会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但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额累计起来,总和将会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形成超额保险。但是财产保险的给付方式为补偿型,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所以,即使投保人购买了多份财产保险,但是最终的赔偿金额总和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除了财产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也存在着这样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也要参照这个原则,各家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是: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不能事先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
    2023-06-26
    199人看过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诉各保险人吗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023-06-15
    65人看过
  • 法律如何规定重复保险的赔偿金额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签订的多份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不同的保险标的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就同一保险事故和不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签订的多份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的范围。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利益与多个保险人签订了多份保险合同,但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不同的,不属于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总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总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应当分摊赔偿比例。各保险公司只需根据各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比例。
    2023-05-31
    355人看过
  • 关于重复保险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2008年9月,邹某要到外地出差半个月,家中无人看管,因担心盗贼光顾,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金额均为10000元。11月8日,邹某家被盗,损失10000元。邹某遂向甲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10000元,甲保险公司同意赔付10000元。邹某继而向乙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10000元,遭到拒绝。乙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邹某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何为重复保险?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了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比如,卫星发射风险和保险金额巨大,一般由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这种保险属于
    2023-04-23
    334人看过
  • “重复保险”换不来“重复赔款”
    在企业购买财产险的种种误区中,还有一种非常典型的投保误区??重复保险。什么是重复保险呢?简单地说,企业重复投保就是企业把自己的同一份财产向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分别投保。而使企业步入这种误区的主要原因,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企业对财产险的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不太了解,将企业投保财产险与寿险可以购买多份保险的操作方式混淆,错误地以为多购买两份、多份保险就等于给企业财产上了双重保险或多重保险,一旦发生保险损失也就可以得到多重赔款;另外一种则是投保存在一定侥幸心理,试图在出险后以欺瞒的方式蒙混过关,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多份赔款,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实际上,上述这两种情况的重复投保,对企业来讲没有任何益处。首先,按照重复投保分摊原则,企业若向多个保险公司重复投保时,投保企业在发生保险损失时,保险事故发生时,企业索赔只能在各个保险公司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而遵循这一原则的的主要目的也正是在
    2023-04-23
    221人看过
  • 审视《保险法》防欺诈条款——重复保险的规定需完善
    重复保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保险欺诈行为。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而取得超过本身损失的赔款,各国都在保险法中对重复保险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规定包括对重复保险的定义,对恶意重复保险的惩罚措施,以及重复保险存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怎样对赔款进行分摊。我国的《保险法》也不例外。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我国的《保险法》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重复保险的定义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保险法》的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根据这一定义,重复保险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个保险标的的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了多份保险,也不是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投保人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家财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就不会构成重
    2023-04-23
    254人看过
  • 保险并非越多越好重复保险理赔不重复
    原本想通过多头投保增加赔偿,没想到重复保险理赔却不重复,最后赔偿没有增加,反而多付了保费。近日,记者从市区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由于部分投保人存在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的错误观念,重复保险现象时有发生。重复买财产险可能无效去年10月,市民王某为刚装修好的新房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今年年初,王某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又向另外一家财险公司购买了12万元保额的家庭财产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8月初,王某家住房遭遇意外,损失惨重,于是他向两家财险公司分别提出有效索赔金额为4万元。由于事故发生时王某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要求他提供原始单据时,发现其多头投保,而按照有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总和仍为4万元。据人保金华分公司法律部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王某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现象,业内称为重复保险,而按照《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
    2023-04-23
    288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中的重复保险效力
    保险法中只看到财产保险中: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方面1、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
    2023-06-22
    316人看过
  •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差异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共同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超额保险和差额保险的区别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善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
    2023-07-02
    408人看过
  • 新保法关于重复保险赔偿的解释
    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执行,保险条款及定义也有了部分的修订,为了方便客户在购买保险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现对重复保险如何赔偿的事宜加以解释。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客户发现自己重复投保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并不能让客户获得损失外的赔偿,因此在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赔案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都邦保险温馨提示:在客户发现重复投保时,应到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
    2023-04-23
    470人看过
  • 重复盗窃的数额认定
    在审理盗窃案件时,经常遇到行为人多次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盗窃的现象,对此类案件在定性上司法实践中认识是一致的,但在盗窃数额的计算上却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因为行为人数次盗窃同一犯罪对象都是一个完整的既遂行为,单独成立盗窃罪,属于连续犯。根据199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对于连续犯,应累计计算其盗窃数额。因此对重复盗窃同一犯罪对象的,也应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累计计算盗窃数额,但第二次盗窃行为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盗窃罪本质是一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人虽然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了两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只能由一个既遂行为造成的损失决定。且行为人对同一客体的重复侵害,仅是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并不会给被害人增加损失,因此不应累计计算盗窃数额,但对作为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
    2023-06-11
    173人看过
  • 重复保险内涵的争议
    重复保险关系到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因此现代各国保险立法都从法律上对重复保险加以规制。如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同时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仔细分析上述《保险法》和《海商法》有关重复保险的条款,我们会发现两部法律对重复保险内涵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即《海商法》对重复保险内涵的规定除了《保险
    2023-04-23
    492人看过
  • 什么是重复保险,有何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也就是说,出现重复保险的前提不仅在于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还在于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当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律师补充:重复保险是针对财产保险的,人身保险并不适用,因为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保险
    2023-05-06
    260人看过
  • 新保险法实施后重复保险如何赔偿
    业内人士表示,客户发现重复投保时,应到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客户在承保前向家人确认是否已购买保险,在购买时向保险人明确购买保险的保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以避免重复保险的发生。据证券日报12月29日报道,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执行,保险条款及定义也有了部分的修订,为了方便客户在购买保险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现对重复保险如何赔偿的事宜加以解释。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客户发现自己重复投保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并不能让客户获得损失外的赔偿,因此在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赔案
    2023-06-27
    24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国内车祸重复赔赏保险是否保险公司重复赔赏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不是全部项目,只是一部分项目可以兼得。具体可以委托律师
    • 保险公司会重复投保事故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7
      保险除人身伤残、死亡外,都是以补偿原则为基本原则,即你损失多少,所有保险合起来最多只能赔偿损失金额,不能保险得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会存在重复投保可能的事故类,如人伤,保险公司会咨询是否有其他保险公司。有时也可能部分损失这个险种不能理赔,其他保险可以。有时会好处理,会协商下,区分费用找哪家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你相对省钱、省事点。
    • 财产保险法中对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30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
    •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30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
    • 重复保险的赔偿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13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可以看出保单被监护人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未成年人如果造成他人的麻烦的话是可以通过监护人来进行解决的。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是不能够承担事情的风险的,所以说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是对第三者的一个负责的表现,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具体的保险评估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