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国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辉温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国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王斌、被告人慕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被告人慕国平伙同韩X、侯XX(二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密谋假冒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沁河”牌注册商标生产沁河玉液白酒。慕国平和韩X负责生产场地和销售,侯XX负责所有包装、灌装技术。2009年7月份至10月份,三人共灌装、销售沁河玉液白酒1891件,非法经营额1556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慕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慕国平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于XX的陈述、证人马X、马XX、李XX、马XX、王XX、王XX、刘XX、王XX、王XX、赵XX、张XX、郭XX、杨XX等人的证言、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物证照片、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证明、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被告人的销酒记录、扣押清单、在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国平伙同他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和包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慕国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慕国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慕国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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