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6:27 18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未支付土地出让金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行为。

第四条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第五条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转让和出租,也可以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土地使用者应遵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七条本章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主动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土地使用者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给他人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之间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的,必须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订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转让双方凭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过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被转让人承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因买卖、交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除按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买卖、交换规定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事宜外,转让人还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第十一条本章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标准,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级差和转让人的实际转让收益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应依法纳税。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需要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承租人需要租用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应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实际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十六条因出租房屋等连带出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有关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登记事宜外,出租人还应凭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出租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向市土地管理局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并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十七条出租非住宅房屋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包括房屋租金和土地使用权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地段级差议定,并按下列标准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际租金等于或低于市物价局、房管局制定的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免交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际租金超过房屋租金标准不足二倍的部份,按超过部份的百分之四十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际租金超过房屋租金标准二倍(含二倍)不足四倍的部份,按超过部份的百分之五十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实际租金超过房屋租金标准四倍(含四倍)以上的部份,按超过部份的百分之六十交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十八条出租的地块应按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中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规划需要调整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其中出租房屋(有永久性产权证的)连带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租金,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收。房产管理部门应按季将收交情况抄送市土地管理局备查。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土地使用权租金全额上交市财政,统一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市财政可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返回给市土管局和市房管局,用于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转让或出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报登记,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上缴的费用。逾期不登记的,按以前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办理手续,擅自转让、出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决定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实际转让金额或租金(包括各种实物)。违者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隐瞒的金额,并处以隐瞒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决定将本条取消。)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城镇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5: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流转问题
    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是: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什么意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1、划拨方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保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2、协议出让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二、宅基地自建房能买卖吗?可以,据法律的规定,农村房屋在同村村民
    2023-06-28
    127人看过
  • 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怎么办,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费用怎么算?
    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办理是携带相关证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最后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费用是根据标定地价的比例来计算的。一、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怎么办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办理流程如下:1.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按出让合同约定补交出让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5.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费用怎么算?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费用
    2023-06-05
    373人看过
  •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
    2023-06-13
    105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出租等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出租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也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上述情形的用地单位和个人,须于2006年底前到市国土房屋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逾期不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可根据土地使用者申请,主要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
    2023-04-22
    340人看过
  • 我们可以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吗
    我们可以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应当办理过户登记。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能转让吗?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一般是不能转让的。但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进行转让;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够转让吗可以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取得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有国土证的土地可以转让吗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
    2023-06-28
    286人看过
  •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有什么管理办法如何进行转让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第三条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应签订合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转让、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2023-03-15
    394人看过
  • 杭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划拨+租赁+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情况:1、印花税5元/本(根据国务院令[1988]第11号);2、如符合相关减免政策,按规定执行;3、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小时,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核对原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5、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情况工作联系单原件;6、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复印件(核对原件);7、交地协议书原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核对原件);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10、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的,提交土地出让事项审批意见单复印件(核对原件)、土地
    2023-05-10
    44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出让方式转让吗
    可以转让,但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条件。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转让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受让方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二是房地产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但转让方应将房地产转让收入中的土地收入上缴国家或其他处理。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要有几个条件:(1)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提供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应储备的土地范围;(3)无违法用地行为;(4)权属无争议,并符合城建规划部门有关要求;(5)工业用地的受让方应为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的受让方为非自然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
    2023-08-07
    402人看过
  • 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让审批
    一、许可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已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三、许可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四、承诺办理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五、办理地点:房地产交易股(房地产大厦四楼交易办证大厅)
    2023-05-05
    197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没有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挂牌、拍卖以及招标等:(一)挂牌。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出让人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二)拍卖。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布后,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三)招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一、土地所有权是谁《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023-03-16
    391人看过
  • 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差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有以下几点:首先从取得方式上看,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等有偿方式取得,而划拨则需要依法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费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支付给土地使用者。在征收对象方面,建设单位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023-07-01
    163人看过
  • 锦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现发布《锦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规定:(一)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包括市政府收购储备的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三)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或者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五)法院判决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六)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产交易中心,是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2023-04-22
    388人看过
  • 惠州惠城区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在什么位置
    一、办理地点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7号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2023-05-11
    303人看过
  • 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的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房是指经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各种楼宇以及其他建筑物。第三条出售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应贯彻“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根据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在预算成本基础上,区别住宅质量、结构、层次、朝向和所处地段及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核定商品房和开发土地的价格。用侨汇或外币购买商品房和支付土地转让费的,其价格标准另行制定。第四条商品房成本按以下因素构成:(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勘测设计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费;(五)公用建筑配套设施费;(六)企业管理费,一级公司为预算成本额的3%,二级公司为2.5%,三、四级公司为2%;(七)银行利息;(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包括所
    2023-04-22
    27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划拨土地转让有哪些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归谁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1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怎样办理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5-31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上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暂行条例全文是怎样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1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比划拨划地产权证好些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2
      是需要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