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的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解决了许多单位或自然人的困扰,但也让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率大幅度的上升。为了能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文将根据这部规定作出一些解释。
这部规定主要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关的解释:
1、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
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2、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约定的,并且事后没有补充该项约定的。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
3、
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则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作为被告人,但如果出借人也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借款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4、
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该纠纷立案之后发现此借贷行为存在犯罪的,则应当驳回起诉,并且将该犯罪线索和资料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经过判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则法院应当受理。
5、如果该案件中,借款人被判定为有罪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借贷合同生效之时:借款是以现金给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宝、转账)等给付借款的,借款金额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已经履行完成的。
7、双方当事人时间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则该借贷合同还是存在一定的效力。
8、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该借贷行为会影响社会秩序的;该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向单位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获取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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