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在查办刑讯逼供案件中密切配合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00:15 35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

近年来,全国公安、检察系统广大干警积极努力,忘我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极少数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业务素质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时有发生刑讯逼供行为。1990年9月6日,对此作了重要批示:刑讯逼供严重的案件,务必坚决查处,依法惩办,这也是处理队伍不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1992年1月13日,又批示:执法犯法、刑讯逼供,甚至致人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应该依法处理,不能听之任之。对查处刑讯逼供案件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批示精神,有效地制止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维护检察、公安机关声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在查办刑讯逼供案件中密切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刑讯逼供案件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公安、检察机关要互相支持、协同配合,及时查处。发案单位应主动报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掩盖、推脱或设阻干扰。

二、执法办案中,发现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发生重伤或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到达现场。送受伤者到医院救治的同时,发案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好现场。检察机关为查明案情,需要进行人身或尸体检验时,应当组织法医进行鉴定。如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双方的上级机关会商解决。必要时,亦可聘请权威部门做出鉴定结论。

三、检察机关依法对刑讯逼供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向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执行,并积极做好发案单位及被告人家属的思想工作,防止引发意外事件。

四、检察机关要依法办案,不枉不纵。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重大刑讯逼供案件,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对那些失职或纵容包庇刑讯逼供行为的领导人,也要视情节、后果,依法追究责任。对公安、检察干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的正当防卫行为,要依法切实给予保护。

五、公安机关发现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级检察机关提出,或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妥善处理。

六、对因刑讯逼供罪被免予起诉、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不能不了了之。

七、对因刑讯逼供诱发的群众闹事事件,检察、公安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疏导和思想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八、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一般不要公开报道,可在内部通报,有些典型案件还要在内部较大的范围通报,以起到教育作用。

九、查处干警中的徇私舞弊、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案件,也应当按此通知精神办理。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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