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老太和其丈夫陈老先生共育两个儿子。上世纪90年代初,陈老先生作为户主,其妻王老太,大儿子和大儿媳作为家庭成员因本市A处房屋动迁,安置所得本市B处房屋。在这次动迁中,由于小儿子和小儿媳曾有单位分配,两个人的面积已扣除。B处房屋的承租人记载在陈老先生名下。之后,陈老先生大儿子的户口由A处房屋迁入B处房屋。2002年王老太过世,2006年陈老先生过世。陈老先生大儿子在料理父亲后事的过程中才得知该房被买下产权,产权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陈老先生大儿子去相关部门查阅资料后才发现,在B处房屋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中,弟弟伪造了自己的印章,并冒自己的名字,致使B处公有住房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买成产权房。陈老先生大儿子认为自己是B处房屋的被安置人和同住人,对B处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陈老先生与出售方C公司就B处公有住房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而陈老先生的小儿子称自己和哥哥之间是有委托关系的,哥哥事先是知道B处公有住房买在父亲名下的,自己并没有伪造哥哥的签字,而且哥哥没有在B处房屋实际居住,不是同住人。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由于陈老先生大儿子是原A处房屋的动迁安置对象之一,B处公有住房的安置考虑了陈老先生大儿子和大儿媳的面积份额。同时,在B处房屋作为售后公房购买时,陈老先生大儿子的户口也是在B处房屋。虽然陈老先生大儿子没有在B处房屋实际居住,但这并不影响陈老先生大儿子是该房屋同住人的事实。而且,本案B处房屋的取得是私房动拆迁而来的,与一般的实物分房在来源和性质上均有所不同。陈老先生大儿子对B处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与实物分房有所区别,所以不能单纯套用普通实物分房的同住人标准来认定陈老先生大儿子的身份。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陈老先生在与C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取得同住人的同意。本案中《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陈老先生大儿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且陈老先生大儿子至今也没有同意将B处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所以B处房屋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
判决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陈老先生大儿子并不实际居住于B处房屋,既不是B处房屋的同住人,也不是承租人的同住人。因此,陈老先生大儿子以其是B处房屋的受配人及同住人为由要求法院确认B处房屋所涉《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了陈老先生大儿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法院支持了陈老先生大儿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陈老先生与C公司就B处房屋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
共有产权人未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89人看过
-
买房不签合同买卖是否有效
226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221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房主签字是否为要件?
234人看过
-
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 夫妻双方签字是否有效?
490人看过
-
配偶未知情下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481人看过
-
房屋买卖未经配偶签字房屋有效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27房屋买卖未经配偶签字应当认定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
-
-
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未签字只是代表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7有。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
2022年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24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效。若受让人不知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够买的,该合同有效;若受让人明知是共有的,且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则应当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