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缺陷背景下的股东权益探讨:原则与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4:55:29 418 人看过

1、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什么是股东瑕疵出资

股东瑕疵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法律的间接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的行为。其行为表现包括:一是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二是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具体表现为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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