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贷款解除后买房人的损失如何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21:52:24 409 人看过

合同解除分为商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予以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到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得到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牵涉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限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典质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有意掩瞒无获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有意掩瞒所售房屋已经典质的事实;有意掩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赔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寓居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期满后超出2年,由于出卖人的原由,导致买受人不能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买受人以保证借贷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保证借贷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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