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举证难点
首先,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一时间报警,以便交警勘验现场,核实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必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邀请评估公司或公证机构对相关物品进行数量清点、价格评估。
其次,机动车一方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应向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险,以便保险公司对损失确认。
再次,发生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应互相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或经常居住地址,避免起诉至法院时出现被告方“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
最后,受害方应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自行扩大其损失。受害方所主张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具有合理性;所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与医院的休假和护理建议及本人伤情相吻合。原告方为举证证明其伤残等级及车辆减值损失,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确保被告方知情并参与。
审判实践中,原告方举证的难点主要集中在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等方面。因此,出行在外的人们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需主动配合社会管理,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纳税、办理暂住证等,防止其权利因交通事故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怎么分担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认真、主动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4.其他调查工作。
(二)相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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