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企业自主重组引发的纠纷,是一个非常慎重的问题。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受理企业自主重组产生的纠纷;对于政府主导的“非自主”重组,相关纠纷不是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问题,也不是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自主重组产生的争议。文章主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企业自主重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二,改革不是企业自己进行的,而是政府在引导和指导下进行的。改革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在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时,不应根据企业性质区别对待。企业自主重组与“非自主”重组有何区别。在政府主导的企业改革中,企业权利的转移不是企业的决定。企业自主重组是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等因素,体现企业的自由意志。
(2)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主导的企业“非自主”重组中的资产调整和配置是免费的,而企业自主重组基本上遵循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3)双方的地位不同。在政府主导的企业非自治改制中,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职工与企业之间是行政服从关系。企业自主重组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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