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诉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4:01:48 59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孝感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20号。

代表人王明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金,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渭,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应东,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购房款纠纷

上诉人孝感建行因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孝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拓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孝感中院)于1995年8月8日下发的(1995)孝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孝感市建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即申请孝感中院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孝感市物资协作总公司(以下简称物协公司)拥有的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屋首层已出租给张朝成,张朝成又将该房转租给广州市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拓业),故由孝感中院于1995年12月12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广州拓业和张朝成,要求其将应缴纳给张朝成,并由张朝成交给物协公司的租金,直接划转孝感中院,由孝感中院转付给建银公司,每月7.4万元(人民币,下同)。随后,又应建银公司的要求,将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进行委托评估,准备作价过户给建银公司或是拍卖获取资金履行建银公司应得到的受偿权,至1997年3月4日,孝感中院受理并调解了原告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诉物协公司的房屋代管协议纠纷案。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于1997年4月11日向孝感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孝感中院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后经建银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诉材料,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以(1997)鄂法立函第5号指令孝感中院重审。孝感中院即于1997年12月31日下发(1997)孝经监字第12-1、孝经监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1997)孝经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对建银公司与物协公司的案件进行再审,结论是物协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并不享有产权和处分权,说明其长期的出租和收取租金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并于1998年12月26日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将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的产权确认仍为孝感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建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从良,委托代理人涂志于1996年11月12日、14日、15日向原广州拓业出具委托手续,提供孝感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与其签订《房屋抵偿协议》、《抵偿借款合同》,约定由广州拓业借款200万元给涂志,建银公司则以孝感中院执行裁定确认的建银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物协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以收取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租金每月7.4万元近一年的法律文书判决的物权进行担保,在《房屋抵偿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至1996年11月15日,原广州拓业即依约将2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涂志,涂志和毕从良在出具的收条上签字并加盖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1997年2月26日,建银公司又与广州拓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建银公司依照孝感中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误属于物协公司座落于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343.664平方米抵偿给广州拓业,总计价款为4123968元,合同签字后5天内建银公司收取广州拓业200万元(实际指的是前一年11月15日已交给涂志、毕从良的200万元),建银公司保证在6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广州拓业,转让费由广州拓业承担,过户十天内广州拓业将余款2123968元付清给建银公司。此后建银公司未如期将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即于1998年2月23日,再次找到广州拓业(此时广州拓业已更名为拓业集团),一方面解释是案件在进行再审,一方面提出可以马上办理,并要求拓业集团再付50万元作为过户费用,拓业集团即又支付50万元给建银公司,建银公司亦开具了50万元的收款收据。1999年元月15日、2000年7月1日,建银公司向拓业集团发函,确认涂志的200万元借款和后期的50万元过户费已转付该公司,并确认两笔收款均于1998年元月14日和2月24日开具收款收据的事实,承诺待案件再审完结后一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还在《说明》中承认由孝感中院执行提取的物协公司应收取的每月7.4万元租金已转达付建银公司的事实,亦加盖了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此后拓业集团在知道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产权已经易主,即于2002年4月9日、6月4日发电报、函件给孝感建行,请求退还预付的250万元购房款无果而引起纠纷。拓业集团于2003年8月诉至孝感中院,请求判令孝感建行退还原下设的建银公司预收的25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孝感建行下设的建银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毕从良任总经理至该公司被注销,虽然孝感建行曾于1994年以《孝建银人字(1994)第15号文件》将建银公司的总经理一职任命由罗建武担任,将毕从良调回行里就任他职,但直至建银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经申请注销,孝感建行和建银公司均未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给付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230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6748元,由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74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振汉

代理审判员王恩贵

代理审判员邵震宇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段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9: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执行异议相关文章
  • 杭州XX房产公司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4年8月23日,原告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市XX人民法院诉称:2000年9月,原告经投标、中标后于同年10月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房产项目小高层A楼的打桩、围护、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款不作一次性包死,暂按1350/平方米,暂定为2645万元。2001年9月,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C楼也交由原告承建,工程面积为520平方米,总造价暂定为80万元。以上工程于2006年10月16日通过验收,被告也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了工程款19946266元。2003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价为28725673元。被告于2003年6月15日出具了收到结算资料的收条,随后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2003年底,原告声称迫于经营资金短缺和民工催讨工资,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被告又向其支付了工程款400万元,原告
    2023-06-09
    436人看过
  • 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诉福建省天友贸易公司借款合同担保案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1月25日,原告中国银行雅安分行与被告四川省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订立了一份抵押协议(编号为960125号),主要内容为:雅安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以其自有的四处房屋抵押给中国银行雅安分行,四处房屋为:雅安市西大街200号木结构门面,建筑面积195平方米,作价39万元;雅安市张家山路44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869平方米,作价521400元;雅安市华兴街158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38平方米,作价33.8万元;雅安市人民路26号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作价14万元(此处房产证特办)。签订上述协议的次日,原、被告双方又在雅安市房屋产权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被告尚未取得人民路26号房屋的房产证,故产权证只登记了西大街、华兴街和张家山路的三处房屋,抵押期限为1996年1月25日至1999年1月26日。1996年10月8日
    2023-05-05
    323人看过
  • 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与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苏北路507号。中山:符道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维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490号。法定代表人:严玉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伟,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杭建,北京恩泽法律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省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分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1年5月21日,苏州分行与苏州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苏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苏州分行贷给苏运公司美元325万元,借款用途为进口二手轮,借款期限为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48个
    2023-06-06
    214人看过
  • 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与罗某存款纠纷上诉案
    [受理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0年10月17日[裁判字号]:(2000)铁中民终字第608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法定代表人吴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文利,铁岭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宇,该行储蓄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佳仁,一九五二年[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法定代表人吴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文利,铁岭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宇,该行储蓄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佳仁,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四日生,汉族,玉深集团工人,住xxx。委托代理人路村,铁岭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因存款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00)银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2023-06-05
    431人看过
  • 洛阳市商业银行诉郑州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商业银行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4月11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给**电子人民币400万元,原洛阳市**区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原郑州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为此笔借款提供了反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电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中*信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电子偿还中*信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电子未履行判决。因**信用社已改组为我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故1998年12月25日我行承担了**支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代**电子支付给中*信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15万元。我行支付借款本息后,已取得向**电子的追偿权。**信用社向借款提供反担保后,应对我行承担连带清
    2023-05-31
    466人看过
  • 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河南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杨、鲁德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平、李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天工集团下属的第五分公司签订了石材施工合同,之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工程早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53795元一直推诿,至今未付款。因第五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诉讼资格,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天工集团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53795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为此举证如下:1、施工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第五分公司所签施工合同的内容,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义务。2、施工工程量清单一份。证明2007年10月,经
    2023-06-08
    368人看过
  • 广东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等合作建房纠纷案
    【案号】(1999)民终字第175号【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审理结果】判决【审结日期】2000-07-06广东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等合作建房纠纷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29-831号环球广场1204-1206室。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傅峰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赤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
    2023-04-22
    412人看过
  •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纺织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纺织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琼经初字第8号原告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33号。负责人王思勤,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天赐、韩小微,该行职员。被告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许江,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以濂,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传华,海南永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中行)诉被告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中行委托代理人韩小微、被告纺织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以濂、韩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南中行起诉称,1991年11月29日,被告纺织公司与我行签订了一份195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用于进口海南年产六万吨聚酯切片项目用的聚酯设备,期限84个月。同年12
    2023-06-09
    353人看过
  • 建设银行分立方案获批分为股份和集团公司
    中新社北京六月九日电(记者魏晞)建设银行分立方案今天获得银监会批准。此次分立获批被视为建行股份制改造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更开金融企业分立先河。根据方案,建设银行将分为两部分,其一暂名为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另一名为建设银行集团公司。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将承继建设银行现有商业银行业务和相关资产,除此以外的建设银行业务和资产则由建设银行集团公司承接。建行将于六月十日刊登分立公告,并在此后的九十天异议期内,接受其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关系人对公告分立的内容提出相关意见。建设银行新闻发言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分立后建行将保证业务运行、保证对公客户和对私客户的资金安全。据了解,分立对大众客户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也无需额外办理其他手续。建设银行乐观预测,成立股份制公司后,建行今后经营效益应能逐步达到国际先进的平均水平,客户利益将有更好保障。
    2023-06-09
    77人看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诉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等借款合同款纠纷案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东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住xxx,垦利支行行长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住xxx,经理.被告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住x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未经我院同意不得支付、转让或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牛国昌审判员刘国海审判员张勇二○○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刘蓬涛
    2023-06-09
    304人看过
  •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38号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工业村骏才街77号电视广播城。法定代表人陈志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2号楼9层。负责人杨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
    2023-06-08
    174人看过
  • 湖北省孝感交通违章在哪进行处理?
    湖北省孝感交通违章首先去车管所、交警大队或通过手机app等方式查询一下有无违章,查询后在车年审前到违章处理大厅处理。具体违章处理流程如下:1、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违章处理大厅办理2、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交罚款(处罚决定书一旦打印完毕,必须在15日内交罚款,超过15天的,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不能超过罚款的总额)3、打单交完罚款后,把票据保留好。几日后再网上查询违法信息,若违法信息没有了,票据就可以扔了,但如果网上还有违法信息没消掉,那就拿着交款单子到交警队的法制科说明情况,经过工作人员确认后,你的违法信息将直接删除。注意:交警现场给驾驶人开的罚单15日后不缴纳会有滞纳金,电子眼拍到的违章记录或驾驶人不在现场贴在车上的罚单都没有滞纳金。可以直接去工行自助缴费机或网上缴纳罚款即可,可以在支付宝等缴纳罚款。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
    2023-03-01
    411人看过
  • 黑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黑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黑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63000元和10640元既不是买卖合同纠纷也不是承包合同纠纷,而是原告分别与第三人卢某和徐某因债权转让而产生的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某路某号,因此,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理由为:该案虽然是债权转让纠纷,但诉争标的是基于原债权人卢某与债务人即被告在许平南高速公路修路时产生的费用,此费用产生地在襄城县境内,转让债权也是在襄城县转让的,
    2023-06-08
    74人看过
  • 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长治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6号。负责人:魏长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卫红,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市支行南街办事处,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东华门21号。负责人:魏访星,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晋城市广播电视器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延安南路49号。负责人:张淑声,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于红斌,原晋城市广播电视器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常米元,山西省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秀琴,原山西晋城市广播电视器材公司职工。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商业银行丹城路支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市支行南街办事处、原审被告晋城市广播电视器材公司破产清算组和王秀琴贷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晋经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
    2023-06-09
    310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 更多>

    #执行异议
    相关咨询
    •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车辆违章罚款电话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07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汽车违章查询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1-12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一直违章分布在哪里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21
      安陆大队异地违法处理中心。地址:湖北省孝感安陆市碧至东路50号。电话:0712-5259799。如果车主对违章处罚不认同可通过法律诉讼提出申诉。如果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规定有没有没产假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02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 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工资领取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17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