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下述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a.被保人违批告之义务;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了保证条件;c.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违反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投保人没有违反规定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主要包括:a.损失赔偿金。这是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b.施救费用。这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c.诉讼费用。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b.其它有关费用。如为了认定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等。上述各项费用的给付由保险人承担,在计算时,第一项与其它各项一般应分别计算,但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各项损失费用的赔偿,保险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保险人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之后,一般应于10日内偿付。
2、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2)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投保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用。
3)尽力保护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其保险标的安全与完整,并接受保险人对保护措施的检查、监督及合理的建议。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来抢救保险标的,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当保险标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修订收费标准。
6)移交追偿权。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时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移交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195、订立保险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者与保险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2)座落地点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财产有固定地点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被保险的财产属于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车、船起止地点或停靠地点。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的价值或利益。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偶然发生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5)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订立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战争或其他军事行动;
2)核子幅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堆放在露天或简易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油毛毡、塑料等原料作罩棚下的财产,因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
5)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如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规定的正常损耗;
6)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然发热街头的因所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赔偿办法赔偿办法是指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使投保的财产遭到损失时,保险方计算、支付赔偿的办法。
(7)保险费缴付办法投保人应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之日起,一般于15日内,按照约定的保险率交缴保险费。
(8)违约责任的承担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保险起迄期限保险起迄期限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迄期限。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约定起保当天的零时起,到约定期满之日的24小时止。
(11)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因此,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方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时起失效。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发生转让。
2)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按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
3)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保险合同的转让只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并未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没有变更原有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三、什么是保险合同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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