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的主要原则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2:30:17 118 人看过

1、自愿仲裁的原则:主要指当事人是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

2、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3、着重调解原则: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4、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不适宜或当事人发现仲裁成员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时,应退出对该案的仲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不论以调解方式还是以仲裁裁决方式解决,都必须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呢?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二、仲裁流程主要有哪些?

1、仲裁庭的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4、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8、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经济类型的财产纠纷,一般是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在仲裁申请之中,需要阐述纠纷的发生事由、纠纷目前的状态等,同时也需要在申请书之中明确说明自己希望获得的经济。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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